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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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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薄熙来在重庆的打黑运动一开始,有关打黑变“黑打”的报道就不绝于耳,由于以治安为指向,至少在开始时得到了舆论的广泛支持。但是,很快就传出大量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消息。由于一些律师在法庭上揭露警察的刑讯逼供,并为一些被指控为黑社会犯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重庆当局将一位名叫李庄的律师送上了审判台,而此事亦成为重庆打黑运动中最为受到关注的事件,并遭到法律界和舆论对重庆的同声谴责。李庄案撤诉后,重庆的“打黑”声势也日渐减弱了。随着薄王的事发,很多人向重庆各法院申请案件重审,重庆的公检法的人事系统也因此遭到大规模的清洗。

除了上述有关重庆“黑打”中的波澜外,“刑讯逼供”也流行于中国各地几乎所有的司法机关。不过,《法治周末》年初一则报道称,近15年来中国公开披露的30起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6起是因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责的,占一半以上,发现真凶或者其他作案人的有6起,占四分之一,即有超过75%的案件是因为出了人命案或者发现错案才启动追责程序的。

10月9日,广受关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书中明确指出,中国将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书中强调,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众多解读称此为白皮书的亮点之一。

白皮书介绍,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白皮书还指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亦承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他提出举措防止冤假错案,比如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不过,对相对强势的公检法一方则依旧为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监督、司法公开等。

而此前,有观点就认为,中国刑法247条早已表明了立法者对刑讯逼供的严厉态度,但这一条在执行中不理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当作违纪处理或者没有处理。

刑法第247条中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有学者批评说,责任之轻是刑讯的源头之一,大多实刑者未被追究责任导致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也观察到,实践中因实施刑讯逼供被追责的案例非常少见。他认为,立法上一贯强调的禁止刑讯逼供,在普遍程序上是大量存在的。

此外有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追责少的最重要原因是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周欣几年前所作的《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现状调研报告》中也披露,实践中能够暴露出来有证据认定的刑讯逼供在各基层公安机关已不多见,除非出现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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