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是中国首部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其中对于社会上广泛关注的“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舆论普遍认为,此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众心理健康促进的政府责任。据了解,这部法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到2012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7年之久。该法共7章85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
该法针对中国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护,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
根据此前的一份调查显示,约有1亿中国人患有各类精神疾病,而其中有超过约1,60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庞大的数字使得精神卫生在中国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然而,严峻的现实却并未能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存在偏差,甚至误读,亟需补课。始建于1986年的北京回龙观医院是亚洲最大的精神专科医院,王绍礼副院长强调,精神疾病范畴广泛,预防意义尤其重大。他说:“我们现在指的精神障碍,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这包括精神分裂症,行为不受控制,还有一些我们经常遇到的现象,比如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甚至更严重的比如失眠,还有一些对烟草、酒的依赖。如果对这样一些人群不加以及早识别和关注,他们很可能发展为(严重的精神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就比治疗显得更重要了。”
事实上,刚刚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不仅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对于公众心理健康的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这部法律专设一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并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不难看出,对公众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在法律层面上成为了政府责任。
近年来,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也使精神卫生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断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在该法制定过程中一直是争议焦点。
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法律同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同时,如果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法案也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
该法指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也注意到当前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一线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大等问题,并以法的形式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如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相关方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
另外,新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充分肯定了该法的现实意义,他说:“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
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认为,这部法律将有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他说:“因为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像普通人一样,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于他的诊断、治疗以及是否住院,实际上都是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自愿住院、自愿治疗是他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我们当前住院最主要的形式。如果是非自愿住院,一定要有特殊的条件、严格的程序,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形式进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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