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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政治制度值得中国借鉴

伊朗的教权与皇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开的,并且治权向社会开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和制度化;而中国的党权与治权却没有明显的分开,治权并未向社会开放,其制度化和专业化也不如伊朗。从这一点上讲,伊朗政治制度的某些合理和有益成分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

一、历史回顾

中伊两国都是有着5000悠久历史的古国,两国友好交往历史源远流长。据考古资料记载,两国人民自公元前四世纪便开始了交往。秦汉时期,沟通东西方的丝绸之路兴起,伊朗作为东西交汇的重镇,与中国的贸易和人员往来,变得更加频繁起来。伊朗与中国一样,有着辉煌的历史,并深受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其封建君主统治延续了2500多年。历史更为巧合的是,两国在18世纪末开始衰落,并在19世纪(伊朗在19世纪初、中国在19世纪40年代)成为欧洲列强蚕食的对象。在此期间,两国的统治阶层为了巩固中央政权并反对外国列强势力,都进行了一些改革的尝试。如伊朗1849年开始的阿密尔•尼扎姆改革,中国18世纪60、7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和19世纪初的新政。

1911年中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即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并制定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资产阶级共和制介绍到了中国,使得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开启了中国专制现代化的进程。伊朗于1905----1911年这一时期爆发了资产阶级立宪革命,召开了第一届资产阶级议会,并颁布了伊朗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基本法》,触动了伊朗几千年来极端专制的封建制度,争取了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权利,限制和约束了国王的权力,对封建政治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是伊朗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尝试。历史再次巧合的是两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失败了,但都给两国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内部面临着军阀的连年混战,外受帝国主义的蹂躏和践踏,广大人民群众饱受战争之苦,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此背景下,中国一大批精英分子开始转向马克思主义,并以此作为救国救民的真理。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长期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天地。

伊朗资产阶级立宪革命失败之后,伊朗的君主专制统治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其君主专制制度依然存在着。20世纪20年代,巴列维王朝取代恺加王朝,成为伊朗的统治力量。自此之后,尤其是40年代,巴列维继任国王以来,伊朗的统治阶层推行了一系列自我矛盾的改革。一方面,在上层建筑上,不断巩固王权,强化专制统治;另一方面,在经济、社会上,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进行资本主义化的改革。这就瓦解了其自身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最终导致了王朝自身的覆灭。20世纪70年代末,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领导了一场震撼世界的“伊斯兰革命”,建立了“伊斯兰共和国”。伊朗的政治制度同样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天地。

二、中国的共产党领导与伊朗的“法基赫监护”

中国与伊朗一样,在国内都有一个强大的力量居于国家之上,领导着国家,实施对国家的统治。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和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在伊朗,伊斯兰教实施着对国家的领导,其领导主要是通过“法基赫的监护”来体现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它对国家的领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它领导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内容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在伊朗,伊斯兰教通过法基赫的监护,实施对国家的统治。法基赫既是国家的最高领导者,也行使宗教领袖的职能。他并不是通过民选产生,而是由宪法监护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专家会议指派的。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无任期,终身制。他不但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政府部门之上,可以对它们行使监护权,而且掌握武装部队、国家广播电视机构和主要宗教和政治基金会。

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与伊朗法基赫对伊朗的监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法方面。在中国,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其意志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以此指导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实际上须由来自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担任。在伊朗,一方面,宪法规定,《古兰经》是伊朗的最高法律,“所有的民法、刑法、财政、经济、政治、文化、防务、行政及其他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的准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宪法所有条文以及其他法律。”另一方面,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其成员一半由法基赫任命),负责审查议会的立法是否与伊斯兰不相融或违宪。1989年修宪后,设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其成员由法基赫任命),以此调解宪法监护委员会与议会之间的冲突。

第二,在行政方面。在中国,行政权主要掌握在国务院总理与各部手中。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任命(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主席一职一直由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担任,而国务院总理一直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这就确保了党对行政权的领导)。在伊朗,1989年修宪前,行政权主要掌握在总统、总理及内阁手中。1989年修宪后,行政权主要由总统来行使。总统虽有直接选举产生,但法基赫有权介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有权批准总统的选举,有权在最高法院或议会发现总统“不称职”时解除其职务。

第三,在司法方面。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其司法权被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立法机关,而全国人大又受共产党的领导,因而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着中国的司法。在伊朗,法基赫对司法权的监护主要是通过最高司法委员会(1989年修宪后改为司法总监)进行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由“领袖”任命,其成员包括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三位法官。其中,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由法基赫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组建司法系统。

第四,在意识形态方面。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伊朗,加强思想控制,坚持霍梅尼主义的意识形态。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以霍梅尼为首的激进派教士集团,在军队、警察和政府机构附设完全由殴莱玛控制的“政治意识形态局”。该机构的具体任务是进行政治意识形态宣传、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军警和政府雇员忠于霍梅尼主义。军警和政府雇员须参加政治意识形态局的教士所办的伊斯兰意识形态培训班,并通过有关考试。

第五,在军队上。在中国,自毛泽东三湾改编后,便确立了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对军队领导的主要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党的总书记担任。尽管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存在国家军事委员会,但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两套机构、一班人马”。另外,党对军队的领导还表现在对军队的思想控制上。在伊朗,除了在军队设立“政治意识形态局”,加强对军队的思想控制外,在正规军之外还建立了伊斯兰自己的军队----伊斯兰革命卫队。伊斯兰革命卫队始建于1979年5月,由激进派教士集团组建。其最初的作用在于抗衡军队和增强伊斯兰共和党夺权的实力。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革命卫队得到保留,以使其继续发挥捍卫革命及其成果的作用。1985年9月,霍梅尼下令革命卫队仿照正规军设立陆海空三个部门,正规军组织二元化的格局此次正式形成。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与伊朗“法基赫监护”下的三权分立

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在伊朗,其宪法确定了“三权永远分立”的原则,共和国的“治国机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1989年修宪前,总统和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1989年修宪后,取消了总理,总统的行政权力由此得到加强),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另外,宪法还规定,总统和议会分别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作为行政部门首脑,负责协调政府三权。三权在法基赫的监护下运作。

总之,中国与伊朗的政治制度既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不同。其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两国都有一个强大的力量实施对国家的领导,在中国是共产党,在伊朗是伊斯兰教及法基赫。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伊朗而言,存在着两种权力系统:法基赫系统与政府系统,法基赫并不直接担任总统,只是对总统及政府进行监督,其总统由世俗政治家担任。在政府系统层面上,实行三权分立,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与监督;中国与伊朗相比较而言,并不明显存在着两套权力系统,共产党的领导人担任着国家领导人的职务。国家主席由总书记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必须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党政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离,权力之间也缺少明显的监督与制约。换句话说,伊朗的教权与皇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开的,并且治权向社会开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和制度化;而中国的党权与治权却没有明显的分开,治权并未向社会开放,其制度化和专业化也不如伊朗。从这一点上讲,伊朗政治制度的某些合理和有益成分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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