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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裔教授诉学校歧视谈华人与天花板

几天前看到中文报纸和网站报导一新闻“卑诗大学华裔女教授升职难, 拍案怒告大学歧视”,文章说卑诗大学(UBC)华裔副教授陈雁铃因升职受阻,一气之下于就指控校方种族歧视。她申请系里的的多元文化教育中心主席职务,但未获校方青睐,由于当时陈雁铃是唯一少数族裔候选人,最终是一名白人候选人出线,因此认为自己遭受不平等待遇。另外,她申请教学奖也两度遭拒,在过去20年学校的这个教学奖40位得奖者全是白人。有此,她认为她升职之路遭到刁难,是因为自己的肤色、种族以及出生地等原因而受阻。校方经过内部和外部专家调查后,判定事件中并无歧视成分。就这样,陈雁铃心有不甘,又向卑诗人权委员会投诉。

因为自己是少数族裔, 没有被聘用和获奖就是歧视。 感觉就如文章华人职业天花板 - 是人为的,还是自设的?说的那样,真不能把自身的局限都归纳于‘华人天花板, 这样的天花板的确是自设的。读完新闻后肯定不少人也为咱们老中有这号人摇头。

也有不摇头的,比如“未名空间”有一文章“ 关于歧视, 某些人是不是有误区,混淆了个体和族裔这两个层次”,作者这样说“ 老黑,劳模。老中,烙印,任何一个族裔内都有牛人和挫人。“你受歧视(觉得受歧视)是因为你自己挫”这想法在老中里面比较普遍。为什么不向老黑烙印学, 只要是我族裔的,就是挫点,我也要护着。护着护着,我族裔的占的机会和资源多了,牛人就多了。牛人又回馈本族裔,良性循环。”

那么像陈雁铃这号人值得护吗?我把所有陈雁铃的故事都读了,结果发现和中文新闻报导完全不同的故事。其实新闻开始也提到陈雁铃的律师提出的控诉事实,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很快变成一个很负面的报导,可能为迎合广大华人胃口,好像把咱们华人自己描绘得越丑陋就在北美越踏实。

陈雁铃的律师提出的控诉之一是:陈雁铃陈述学校教育部主席遴选委员会偏离原有聘用和平等原则,在挑选过程中采取事先未声明的方式, 从而使她失去得到公平聘选程序的权力。

所以,她不是像中文新闻说的把位置给白人不给她就是歧视,而是指控在申请过程中自己受不公平对待。 这就意味着你挑选谁我不管,但你得尊重我;我合不合格聘用不是我应该被剥夺公平对待的理由;如果你不尊重我,我即便就是合格,你也不会给我这个位置,她的出发点是对的。

陈雁铃陈述这样对待她是基于她的肤色、种族以及出生地等原因 ,这与中文报纸说因为自己的肤色、种族以及出生地等原因而“受阻”是不同概念。

她提出的控诉之二是:尽管她完全符合了条件,可是她在2008及2009年两度申请教学奖被拒,事后一点解释也没有 ; 这样对待她也是基于她的肤色、种族以及出生地等原因 。她是针对“事后一点解释也没有”,而不是过去20年学校的这个教学奖40位得奖者全是白人。

控诉之三是 陈雁铃进一步陈述上述事实长期,反复和广泛存在足以表明学校存在有系统的种族歧视;学校一直宣称多元文化是该校承诺一部分,由于存在系统的种族歧视,这个诺言并未在校方聘请政策方面反映出来。根据2008年学校平等机会委员会年报,少数族裔教职员所占的人数不成比例,分别在2007年及2008年分别只占16.39%及16.67%。这情况在高级职位尤为明显,比例随着职级曾高而减少,占助理教授之职24%;副教授17%;教授更少至12%。

我认为陈雁铃陈述了一个足够的事实去审议她的遭遇是有这样的或促进这样的作用,即让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申请人,其个人的能力受损、或财富受损、或价值观受损、或认同感受损,让其作为加拿大社会的一个成员,得不到平等的关怀、尊重和考虑;如果有这样的作用,并是针对少数族裔的她, 那么就构成在升职环境中歧视。她控诉的焦点是一个与职位的相关程序中不当行为是否足以表明存在歧视。

如果学校诚心鼓励多元文化,少数族裔出任多元文化教育中心主席职务好像更合适些,代表意义也更大。陈雁铃没有去挑战为什么不优先考虑少数族裔候选人,而是挑战在聘用和评教学奖过程中流露出对少数族裔不在乎的态度是少数族裔教职员所占的人数不成比例原因。我为同胞艺高人胆大喝彩。

她的这个陈述“这样对待她是基于她的肤色、种族以及出生地等原因”是相当成熟的,因为有可能别的少数族裔不一定会遇到她的这样遭遇(如申请教学奖被拒后一点解释也没有 ),提“出生地歧视”就比直接提“歧视华人”润色。

不管是否构成歧视,她在用她的行为去捍卫这个社会的价值,也在检验华人在这个社会的空间,是值得我们大家去支持和称赞,也是我们华人大胆尝试的突破天花板努力,我以有这样的同胞为傲。

实在不能理解的是不“护”着就算了,“拍案怒告”,“一气之下”,“心有不甘”倒过来讥讽同胞一番。别人看我们不顺眼就吧了,自己比别人更看同胞不顺眼,为什么呀 ?我们有必要自我否定吗?这样看不起同胞,以致我们应该抬头时都抬不起头,这是不利于我们在这个社会生存和抗争。

是的,学校说校方经过内部和外部专家调查后,判定事件中并无歧视成分。能相信这这种鬼话吗?几年前在温哥华被警察误打华人吴耀伟事件中,警方几级调查结论也说警员处置无错。结果,上个月在吴耀伟针对温市府和两名警员的民事诉讼中,与被告吴耀伟家已达成庭外和解,而吴耀伟本人及其关注组成员对结果皆感十分满意。这说明抗争不抗争是两个结果。

我不同意认为只有在绝对把握制胜的情况下才出击的观点。因为,怎么抗争和能不能成谁都不知道,只有大胆和有原则地去砸天花板,才有可能冲破天花板。我一直用下面这些案例说明,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

有一黑人女子在美国某汽车大公司工作,被发现偷公司的资料用于她的读Ph.D后被开除。他们家控告这是歧视,理由是同样情况的人但不同族裔会得到不同的处置。法院立案后,公司一口否认,口说无凭,就检查记录,这么大的公司,一查两个白人有同样情况,但处置是一个提前退休,另一个降级。结果,法院判决不但赔她本人,也得赔她丈夫。

而另一黑人女子在加拿大就不走运,她是加拿大公民,在多伦多机场被怀疑带毒品错抓。其控告联邦海关官员使用暴力过度,法院审理发现使用暴力没有过度。其律师又提错抓和族裔有关(原诉状没写),要求公布多伦多机场错抓记录。联邦政府提出这不公平,因为法院规则是正式答复诉状后,原告就无权再提加新诉讼点或再重诉。

加拿大联邦政府有个反歧视的公平委员会,一天把一个部门的主任解雇了,并告诉印度裔主任理由是精减部门。结果,老印就控告这是歧视她。到了法院,公平委员会改口是因为她表现不好。结果,法院说前后不一致就是歧视。

加拿大警察刚开始用红外线查房子种大麻时,可能越南人的房子种大麻多点,警察就拿越南人的房子试牛刀,结果查到一家种大麻。法院判决警察的做法违反加拿大宪章,构成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警察用红外线的手段会更多针对少数族裔(racialor status profiling)。所以,现在加拿大警方可以在警用直升机上使用红外线探测器检查大麻屋或者有人报案的情况下。

几年前,有位同胞通过当地的中文报纸联系到我, 她请我帮她出主意去控告加拿大警察,因为她认为警察在调查和处理对她的起诉中不公平。我说我就喜欢倒打一杷。

原来两个警察暗探后就写报告说她违法,以后就抓了她。她的律师抗辩说警察认错了人。我说她的律师辩护很被动,正确的辩护是攻击护警察的行为。 我提出的辩护是“我没有做警察描述的事”,这既攻击警察又给自己留余地,做什么忘了。理由是我要是违法,你当时抓住我认,过后写报告我不认,这构成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是违反宪章的。同时在歧视她,因为警察想使她进监狱才这样写的,这种方式处置她是基于她的肤色、种族以及国籍等原因 。尽管她有充分理由控告警察,但我说只有在判刑影响到她的身份,走投无路时我帮其控告加拿大警察,原因是没有华人大众支持,想要公平似比登天。再说,我也就是业余爱好,就我一人支持她,我也没法向我家领导交待。好在,她给判了半年监外服刑,我告诉她忍了吧,离他们远一点,也叫她打印出加拿大移民法36(1)(a)规定”或违反国会制定的法被判处有罪,并已因此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者。”,所以,她不会被驱逐。

其实,外人看我们华人问题也很清楚。在加拿大时,有个朋友告诉我,他到学校参加家长会,一位罗马尼亚来的移民家长对他说,你们中国人能读书,能挣钱,能买大房子,人也多,但没有他们有力量。这是否提示华人并不缺乏个体层次突破天花板努力和能力, 我们缺乏族裔这个关键层次突破天花板的后盾,以致个体努力也难见成效,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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