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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申宪法权威 “违宪必究”制度待落实

习近平新近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目前,中共对依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已有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不折不扣地实施宪法、如何真正做到“违宪必究”。有分析认为,宪法要想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并确保司法的独立运行。

让宪法成为信仰

中国的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对法律的层面,宪法的有效实施,被很多法律学人士认为,必须培植全体中国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信仰。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真正在中国得到实施。

宪法本身是纲领性法律,位阶最高,这决定了宪法必须由下位法来体现其精神、实现其意志,即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当让宪法的精神体现到下位法之中,以避免宪法的精神被搁浅。同时下位法也不应与宪法相抵触。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宪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崇高的地位,“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如果宪法无法被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的尊严也将打折,依法治国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范了国家权力并且确认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因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守宪法,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维护宪法权威要体现在依法执政上。然而长期以来,在城镇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行政强制等行政过程中,地方政府有违宪法精神的事情多有发生。

只有中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牢固树立敬仰宪法、敬畏宪法、崇尚宪法、服从宪法的理念,将宪法视为所有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才可能被有效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漠视宪法,甚至肆意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和法治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

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有待落实

在中国官方认为,八二宪法已经得到了有效实施。因为目前所有的政府机构都是按照宪法规定设立的,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也都按照宪法程序来履行。30年来,中国人大依宪制定了三百多部法律,即可被认为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但许多学者认为,宪法实施的情况似乎并不乐观。比如,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能。虽然现实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都存在着涉嫌违宪的内容,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界人士提请违宪审查的次数已经很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对此进行过解释和监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前述两种看法其实并不矛盾。前者谈的是宪法的程序性实施,后者则在讲宪法的实质性实施。上述分歧的根本在于,程序性实施不足以保证宪法实体规定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这就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立了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制的有效落实并不容易。举例来说,在中国大量的法律文本中,仍有不少涉嫌与宪法精神有出入。之前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的21年中就屡被质疑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动自由和择业的自由。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6月20日,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曾被大陆多位法学家提请违宪审查。

虽然上述两个条例都被废止,但针对它们的违宪审查并没有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相关解释。对于同样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蜕化为公权力为所欲为的工具,2007年,数十名学者联名致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启动违宪审查,认为它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权,但这一要求也没有得到官方回应,时至今日劳教制度仍在施行。

因此,依宪治国一方面有赖于立法机关固有的法制素养以及与时俱进、自我修缮的立法能力,另一方面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违宪必究”制度。十八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政府部门涉嫌违宪而不能及时被纠正,宪法的权威只是一句空话。

中共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十年前,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但在多次立法和修宪活动中,违宪审查制度都曾被提起,但其具体进展,至今没有时间表。

对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大陆的政治学者于建嵘明确提出五条建议:废除违宪的劳教制度;依法为被打击迫害的维权公民平反昭雪;彻底清查和赔偿强征强拆中侵犯的公民财产权;停止并追究以维稳为名对合法公民的骚扰和迫害;进行司法改革,以确定司法的权威。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屡屡发生。在2010年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案件:陕西省国土厅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行政,国土厅不仅不执行法院判决,还开会“否决”法院的裁定。因此,依法执政必须尊重司法独立运行,以有效机制防止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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