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管理,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对互联网监管部门进行“治理”,不要让政府的权利凌驾于宪法之上,凌驾于网络之上,使“网络管理”成为实施互联网暴政的工具和借口。
中共党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近日相继发文,高声疾呼“依法管理网络才能更方便更安全”、“互联网管理亟待高等级立法”,此举引发网民对原本十分看好的习王反腐产生怀疑。呼吁依法治理网络本身并没有错,错在党媒弄错了“所依之法”和“治理对象”。
漫天飞舞的谣言、堆积如山的敏感词、突如其来的跨省追捕、随便泄露的个人信息……这一切网络乱象无不昭示着中共过往的网络治理确实该反省了。但这个反省不能像《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那样,粗暴的将网民划入“被治理”的行列了事。相反,这两句口号却为当下的互联网治理提出了三个最基本的问题,回答好了这三个问题,中共该怎么治理网络一目了然。
第一个问题:网络管理的初衷是为了“谁”更方便、更安全?
换句话说,是为了政府得到省时省力粗暴式的“管理方便”,还是为了公民得到信息共享、言论自由的方便?是为了保障“官帽”的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审视过去的网络管理方式,中共的网络管理部门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管理方便和官帽的安全。
说方便,日益庞大的敏感词词库和对敏感事件的无度删帖、封号,使得原本十分平常的一句话都无法正常表达,这不仅给网民带来诸多不便,也让中共当局因此饱受诟病。
说安全,一个多月以来,虽然因网络反腐而丢掉乌纱帽的官员不少,但是没有一个官员因为被冤枉而坐牢。相反,举报贪腐的公民却完全得不到安全保障。
很典型的一个案例是这段时间被微博炒得火热的“房叔”。据报道,广州番禺区城管局有22套房的“房叔”蔡彬和“房婶”李某被网络举报之后,“房叔”蔡彬涉嫌腐败被查,而“房婶”的24套房被证实房屋来源合法。事情过后,房管部门对涉嫌泄露二人信息的两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一人被调离岗位并被记过。
公民协助纪委反腐,并且在其中一个案例已经被证实的情况下,该公民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因“泄露个人房产信息”受到处罚,这难道不是乱象?讽刺的是,这种乱象恰恰是广州房管部门“依法治理”的结果,法不但没有伸张正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反而成了腐败的保护伞。
由此可以看到,如果网络管理是为管理者提供方便、为官帽保障安全,那么其最终结果就是将现有的法律变成权力部门或权势人物滥施淫威的工具。因此,网络管理必须以为公民提供言论方便、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为初衷。
第二个问题:网络需要依什么法治理?
是依据最根本的宪法,还是方便管理者保护官帽的法条,或是像党媒呼吁的那样建立更高级的法律?其实答案一直很明确,根据中国法律,宪法就是最高级的法律,当其他法条与宪法相冲突的时候,一切以宪法为准。
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上述广州“房叔”的案例中,根据宪法,举报人的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是优先于“房叔”的房产信息保密权力的。而政府却公然违宪,以其他法条对反贪公民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那些声称“互联网治理亟待高等级立法”的党媒们应当明确:最高等级的法律只能是宪法,互联网管理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诚如党媒自己呼吁的“网络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治理互联网、消除乱象,必须严格依据宪法,而不是重新制定一些违宪的“高级法条”。
第三个问题:互联网管理,谁最需要被“治理”?
当回答完前两个问题,明确互联网管理必须为公民提供方便、安全,必须依宪法治理之后,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呼之欲出:政府自身最需要被“治理”!
首先需要治理的是政府的管理思维。正是由于政府对网络管理的思维仍停留在暴力维稳的陈旧模式上,中共喉舌才会违背网络管理的初衷,粗暴的将治理的对象指向网民。从短期看,这种做法已经激起广大网民的强烈反感;从长期看,这种官民对立的思维方式指导下的政府行为,将继续加大政府与人民的矛盾,威胁中共统治的合法性。
其次需要治理的是政府的执法模式。目前,中共对依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已有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不折不扣地实施宪法、如何真正做到“违宪必究”,而不是像“房叔”案例中那样,政府部门能够公然违宪。
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的这番强调明确地昭示天下:执政党及其组建的政府也将做宪法和法律的奴仆,依法自我限权,将其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种超越宪法的特权当然也包括在互联网管理过程中,权力部门或权势人物与互联网监管部门勾结,以“法治”的名义践踏宪法。
因此,对互联网管理,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对互联网监管部门进行“治理”,不要让政府的权利凌驾于宪法之上,凌驾于网络之上,使“网络管理”成为实施互联网暴政的工具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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