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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丈夫系同性恋自杀死者家人诉讼 法院:未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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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5日,四川大学女教师罗洪玲跳楼自杀,形成轰动一时的“同妻自杀案”。在她死前,其丈夫程某在微博上,向夫妻双方的朋友圈公开自己的“男同性恋”身份,坦诚“骗婚”,并发短信给罗洪玲:“去吃火锅了,对打炮没兴趣,喜欢视频手淫”。为此,罗洪玲的父母将程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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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玲父母提起女儿的婚姻悲剧,忍不住落泪

去年9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去年11月进行不公开审理。

昨日,罗洪玲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志刚终于收到这份已“等了太久”的法院判决书,但结果却让他惊讶。判决书驳回了罗洪玲父母对程某“未尽到对因骗婚导致精神抑郁的妻子法定扶助义务、并在最后时刻多次刺激妻子致其自杀”的诉讼。

张志刚律师说,罗洪玲的父母已准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出人意外”

原告欲上诉

今天,记者在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罗洪玲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志刚。张志刚律师告诉记者,自己对于判决结果有些意外,“因为之前有过夫妻一方未尽到法定扶助义务导致对方自杀而获赔的胜诉案例,而且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布过类似的示范性案例”。

昨晚,张律师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就发微博表达了自己的心情:“四川大学罗洪玲老师坠楼身亡案件,一审成都武侯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罗老师父母对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在不乏类似判赔案例的情况下,现在的判决结果让人难以信服。两位老人家已经头发斑白,整日以泪洗面,内心悲愤,但也只能默默无言。二审,期待迟来的正义和公平!”

据张律师透露,作为原告,在得知判决结果后,罗洪玲的父母上诉的意愿也十分强烈。

“他们身体很差,说难听点,这个结果几乎把他们摧垮了。”张律师说,罗洪玲的父母现在重庆老家,唯一的女儿死后,二老经济状况很不乐观,家里还有一位80多岁的失明老奶奶。而且,“这么长时间来,曾经的‘女婿’从来没有给他们送去任何关怀或问候。”

事件回顾:

“程在最后时刻刺激生理期的罗洪玲”

张律师认为,罗洪玲在婚姻期间履行了作为妻子的责任。但丈夫程某屡屡出轨,花光了妻子十万余元的存款。在罗洪玲已趋抑郁的情况下,双方还多次争吵。而最后的“一击”,无异是程某在微博上向双方朋友圈公开自己的男同身份。“当时罗洪玲正值生理期,情绪易激动,并已多次表露过轻生念头……在此情况下,程某不仅没有劝慰、照看,还持续刺激罗洪玲,直接引发了坠楼惨剧的发生。”记者从律师处得知,去年6月14日晚8时,程某在微博公开称“我就是个GAY,还要装着自己是双(双性恋),是我骗了你,骗婚目的是掩盖自己”承认自己的骗婚事实。9时,他又给罗洪玲发送短信称:“去吃火锅了,对打炮没兴趣,喜欢视频手淫。”

6月15日凌晨5点,罗洪玲跳楼自杀。

“我对一审判决无法接受!”张律师再次向记者强调。他认为,程某的羞辱、冷漠是最终击垮罗洪玲的唯一原因,一审判决回避了罗洪玲当时抑郁脆弱的特殊精神状态。

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于以上种种,加之罗洪玲父母经济困难,罗洪玲购买的房子贷款也没有还完。原告罗洪玲的父母向被告程某提出了5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恤金等条目。“但被告的律师辩称,被告言行和罗洪玲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记者在张志刚律师处看到了这份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明确驳回了罗洪玲父母的诉讼,并补充道:“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洪玲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对罗洪玲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程某代理律师:

一审很公正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被告程某的代理律师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晓东。梅晓东表示,已将此判决结果告知程某本人,但无法提供他的任何近况信息。“他接受法律的判决,但不承担任何强加的责任”。

对于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梅晓东表示很公正。对可能面临的上诉,梅晓东认为,第一次审理已经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说法,他表示:“我们不讲案例,只讲法律。”“我是同性恋,我骗了你。”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漂亮青年女教师罗洪玲的丈夫程某通过微博向她道歉。罗洪玲后跳楼自杀,岳父母向女婿程某索赔63万余元,认为罗的死是受到了程某系同性恋的刺激(成都商报之前曾作报道)。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程某岳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构成骗婚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是独生女,出事时仅31岁,结婚才半年。去年6月15日凌晨,罗洪玲在武侯区科华北路一租住处十三楼坠楼身亡。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去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理由:同性恋倾向不影响自愿登记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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