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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严打时期集体公审枪决强奸犯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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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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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的条文在制定时应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击犯罪不力,由此“流氓罪”成为让当年人谈之色变的罪行。图为法官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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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的设立参照了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反映出共产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精神洁癖”,因为西方国家并没有这一罪名。图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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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洁癖”在文革期间发展到顶峰,只讲集体主义,没有个人主义,只讲热爱领袖热爱国家,个人则连爱情都是耻辱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必说,对妇女耍流氓更是想都不要想的被全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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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流氓罪”在1983年严打中成为不少“流氓”的梦魇,当然被判“流氓罪”的人也有不少确实是强奸犯,属罪大恶极者。图为审判大会现场围观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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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邓小平极发动了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决心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这就是十分著名的“83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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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审判大会现场围观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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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审判大会现场围观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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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氓犯”被押赴刑场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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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氓犯”被押赴刑场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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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刑法通过,这是一次力度前所未有的大修改,直指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三大口袋罪,全部被取消。“流氓罪”被分拆为具体名目的多个罪名:即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确立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图为“流氓犯”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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