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遇难者家属签字同意,云南省镇雄县山体滑坡事故中的46名遇难者遗体就被火化,从而引起部分遇难者家属不满,也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1月14日,镇雄县委、县政府向遇难者家属及亲属诚恳道歉,并已责令县民政局及殡仪馆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镇雄县殡仪馆从1月12日8时开始火化遇难者遗体,至13日9时全部火化结束。镇雄县多位官员解释称,由于遗体大多残缺不全、面目全非、场景惨烈,担心家属看见会造成更大伤害。加之当地对遗体的保存条件有限,不及时火化恐会出现疫情。因此,在确认遇难者身份、提取DNA检材、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之后,镇雄县将46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翔指出,对自然灾害遇难者遗体的处理,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但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卫生部曾发布《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方案对遗体处理做出了规范。方案指出,自然灾害遇难者的遗体一般不会引起传染病的流行,但应认真做好人与动物尸体的卫生处理。方案对遗体处理提出的一般要求是:对逝者处理时必须给予充分尊重的原则;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的原则;必须需要辨明身份而不能马上处理者,存放时间应尽量缩短。
张翔说,由此可见,对遗体处理的三个原则是“充分尊重”、“及时就地清理”、“尽快掩埋处理”。这三个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矛盾冲突。“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是出于灾区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在没有疫病危险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原则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从现有新闻报道看,事发地冬季气温低,没有显著的疫病暴发危险。此时,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匆忙火化,有违“充分尊重”原则。
张翔进一步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火化遗体,法律法规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但基本是出于防疫需要或者因为无名遗体的原因。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编写的《灾后死者尸体的处理》认为,处理受难者的方式对于幸存者乃至整个社区的心理健康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悼念过程的一部分,亲属查看亲人遗体的需求应当得到尊重。
强行火化灾难死者遗体缺乏人性化
云南镇雄县“1.11”山体滑坡致使赵家沟村46名村民遇难。1月13日,镇雄县乡两级官方未经亲属同意和见到死者最后一面,就强行将遗体全部火化。(见2013年1月14日《新京报》)地方政府这一做法,显然欠思量。
胡副县长给出的理由显然难以服众。县乡领导和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既代表不了死者亲属的民意,也不能说明是正确的;遇难者大部分面目无法辨认、怕亲人情绪激动,则不是拒绝村民见死者最后一面的理由;担心出现卫生防疫方面问题,纯属杞人忧天。在46名死难者中,就包括村民王发龙家族29人。在昆明打工赶回村想见3个孩子遗体最后一面的王发龙和妻子罗远菊却扑了空。“为什么连我孩子的最后一面都不让我见?”罗远菊哭着说,“火化为什么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为什么不能再等一两天?”为安抚没见到亲人最后一面的数十名村民的情绪,镇雄县相关负责人与这些村民进行了座谈,结果座谈会并未达到安抚的目的,开一半就结束了。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人死后,哪怕为防止悲痛过度发生意外不让参加遗体告别仪式,但死者生前关系最密切的亲人都要与其见上一面,哪怕看上一眼,因为这是生死离别。镇雄官方未经亲属同意,就擅自决定将死者遗体火化,尽管并无恶意,但显然是对中国传统习俗的不尊重,更没有考虑亲属的感受,是一种非人性化的做法。当然,镇雄县官方在“1.11”山体滑坡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在救援上,还是在的善后处理中,总体上反应迅速,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例如,很快将灾民安排住进帐篷,发放棉被、抚慰金,着手建好活动板房,重新选址建房,每户发放4~5万元建房补助金,许诺贷款3万元,政府给予贴息,等等。显然,不能因为遗体火化问题,就将当地政府的工作全盘否定。
各级政府暨官员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特别是在处理灾难亡人事故中体现人性化,需要体恤民情,细致入微,环环相扣,不能有丝毫的主观臆断和疏漏。镇雄县官方在死者遗体火化问题上的教训,就值得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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