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副教授强奸案成为“史上最难定案”的强奸案
南宁副教授马林以精液提取物做药引治疗妇科病,一审判决构成强奸罪,进入二审后三级公检法、几级审判委员会,反复多次开会研究也无法定案,将这么个说起来十分简单的案子变成史上最难定案的强奸案。难道这个案子还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才能定夺?
先看看这个案子究竟有多难。
1、从时间跨度上看。跨越了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四个年度,至今无法定案。审判一个案子所花费的时间,比判刑的时间还要长。报案时间:2010年8月25日。二审立案时间:2012年8月23日,二审开庭时间:2012年9月11日。至今,离二审立案和开庭已经过去了将近半年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法定审限期限是2个月,即使将它作为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最长4个月。
2、从公检法的反反复复的态度看。公安局报“强奸罪”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卷给公安局,不予批捕。公安局换了个罪名,强制猥亵罪,再次报送检察院,检察院还是认为不构成犯罪,再次退卷。这时,在媒体报道、领导批示之后,公安局第三次报送材料到检察院,检察院才批捕,并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起诉,而到了一审法院,认定猥亵罪不成立,但又不愿判无罪,最后主观臆断,又将罪名改成“强奸”。
从上面的反复看,这个案子在公检法内部也是一个“疑案”,有认为不构成犯罪,有认为构成轻罪,有认为构成重罪,有认为构成此罪,有认为构成他罪。
3、从全国网民的讨论看。在媒体大规模报道本案后,在舆论界、司法界也产生了很多观点,有认为构成犯罪,有认为纯属无辜,有认为构成此罪,有认为构成彼罪。仅仅是罪名,就先后出现了强奸、猥亵、非法行医等等罪名。但绝大部分都同情马林,认为应该无罪。连人民网、中国法律顾问网这样的官方网站和专业网站也卷入了讨论,搜狐,网易,新浪网发文并有超过九十万人的参与和大讨论。只是这样的大网站观点反而比较一致,都认为此案不构成犯罪。
4、在广州,针对本案还举行了一个有上百人参加的法律专家研讨会。法律专家们联名给出的意见书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强奸罪不能成立,马林无罪,应当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如此一个简简单单的案子,实在不应该变得悬疑重重,山重水复,大雾弥漫,看不到真相,看不到结尾。
5、据说,本案由于舆论影响大,南宁中院那么多法官,那么多领导,都不敢最终拍板到底是判有罪,还是判无罪,于是反复多次开会研究,还是无法决案。现在,将案子报送到了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打算让上级法院定夺。又据说,上级法院高院还是无法定案,准备将案子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最高法院还准备将本案移送到全国人大审查,最后让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是不是构成犯罪?法官们为了规避错案责任,就推卸责任,难道全广西法院系统没有一个懂法律的人吗?如此荒唐可笑。
那么这个案子真有这么难定案吗?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子究竟有多简单。
问:犯罪嫌疑人多少人?是不是团伙作案。
答:1人。
问: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答:系医大副教授。口碑好,无前科。
问:本案是不是流窜作案,是否跨省作案。
答:不是。事发医疗室。
问:本案是否发生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答:不是。发生在南宁的核心城区青秀区。
问:本案是否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是否新型犯罪、高科技犯罪。
答:不是。是普通强奸案。
问:受害者是否涉及多人?是否造成重大后果。
答:仅涉及1人。患者所患肝郁脾虚证及妇科病经犯罪嫌疑人治疗后痊愈,并怀孕生子。无恶性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受害者各一人。非重大案件,非复杂案件,非边远山区案件,非团伙作案,非流窜作案。
那么,观众估计也都奇怪了,问题出在哪?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案子,能折腾整整四个年度也无法决案?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案子,会成为史上最难定案的强奸案?
答案不是案子真的把法官们都给难坏了。而是两个字:面子。
公安局侦察了,检察院起诉了,一审法院判决了,一般情况下,二审不再有任何悬念,当然是维持原判。可是,公检法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马林有罪,事实是马林真的清白,尤其是舆论影响这么大,真的判强奸罪,会不会被人骂法盲?所以法官们不敢判有罪。但是不判有罪,两级公检法的面子往哪里搁?
纠结,纠结,纠结……………………………………纠结中,副教授马林一直呆在看守所中,而他背负的强奸罪名,也变成沉重的枷锁,不但将他锁在囹圄之中,也将南宁公检法一大批人锁在了“心灵牢房”中不得脱身。
下面是一个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分析本案写了发表在人民网上的一篇文章。窃以为颇有道理,转载如下:
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被判强奸罪的重新审视
2012年10月16日《羊城晚报》报道了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治疗妇科病被判强奸罪一案。笔者根据该文所提供的内容,对报道中当事人马林的行为如何定性提出愚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案情]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教授马林使用精液做药引曾给多人治疗妇科病。2010年,马林的一位老乡赵某在听了马林的保健讲座后,介绍其女友王娟(化名)与马林认识,并要求马林为王娟治疗妇科病。经过B超检查,马林发现王娟患有盆腔炎。在马林位于学校的一居所内,马林给她做了经络穴位保健,王娟觉得效果不错,又去了几次。2010年8月25日下午,王娟一人再次去马林的居所做保健,马林用穴位器给她做会阴穴保健。马林在未告知王娟的情况下,私自用棉签在王娟的会阴穴涂上预先配置的包含了自己精液的偏方,且由于操作不慎,涂药时有极少量药引被带进王娟的阴道。王娟发现后认为马林强奸了她。次日,马林被抓。
[起诉和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指控马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2年7月2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林有期徒刑四年。马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9月11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分歧]
针对马林上述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马林的生殖器未直接与被害人接触,但其在未事先告知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同意后,擅自将精液带进王娟阴道的行为属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林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未事先告知这一使妇女不能、不会、不敢反抗的手段,使精液进入了王娟的阴道,达到了与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的“插入说”相当的效果,间接强奸了王娟,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林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侵害了王娟的知情同意权。
[评析]
对于马林行为的性质,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马林主观上并无寻求性方面的精神或肉体刺激的故意。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主观故意都是为了寻求一定的性方面的刺激,满足不同方面的性欲。强奸罪是为了满足与妇女性交的性欲,即主要是为寻求肉体方面的刺激;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为了从妇女那里得到除性交之外的性的满足,主要是寻求精神方面的刺激。笔者认为,对马林的行为性质应当首先从其主观故意进行辩证分析,若他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对妇女性方面的精神刺激,而不是为了治病救人,就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构成的要件。因本案中检察院均无足够证据证明马林存在过利用工作之便猥亵妇女的历史,且结合马林的职业系医生,他用此种方法帮助多人治疗了相关疾病,应当认定其主观上系为实现其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职业价值。因此,马林主观上即不符合强奸罪也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马林在客观上不符合我国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对于未成年女性采纳的是“接触说”,而对于成年女性采纳的是“插入说”。而本案中马林并没有拿出生殖器,接触和插入更是无从谈起。虽然马林将自己的精液因操作不慎有极少量带进王娟的阴道,但这一行为与插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因此认定达到了与“插入”同样的效果。因此,第二种意见有失偏颇,笔者不敢苟同。
最后,本案应属特殊民事侵权纠纷,马林的行为侵害了王娟的知情同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林未将用其自己的精液作药引这一特殊治疗方法告诉王娟,并取得其同意,给王娟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其行为符合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特点,马林所在的单位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当对王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公正起见,特别说明如下:马林的诊室不对外营业,只限于亲朋好友,并且是免费的;所谓受害人的老公是公安厅警察,是马林的好朋友,马林免费帮忙反被二人诬陷;该警察听过马林的“药引保健讲座”,按理,“受害人”也知道药引的事;最重要的是,马林不仅帮其治好了病,也没有任何后果。 因此,本人认为民事赔偿也不存在。综上所述,这就是个冤案,从事实,证据上,法律上都无法定罪,应该无罪释放。
建议法院去掉“面子”,还马林清白,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进步,这与习近平主席的加强法制建设,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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