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建构的不是什么官方的意识形态,而是能够有效约束权力的宪政民主制度。不过由于制度建构本身的刚性的冲突性,以及还涉及到不同制度意识形态的诉求,故此很难即刻开启。因此,从现实改革的推进与长远制度建设的综合性效果来看,中国现在最亟待建构的应该是严重缺失的公民意识。
近日读到郑永年先生文章《为什么中国需要建设国家意识形态?》,郑先生说:“今天的中国,在意识形态真空的状况下,就必须首先要造就一种全国人民(各阶层、各种族等)都能认同的国家意识形态。这样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必须是中国的核心价值和共享价值的有机结合。”一个颇有政治学学养且对中国当下社会现状非常了解的著名学者,居然会写出这样一篇既有失基本学术逻辑,更悖反中国现实的文章,实在令人惊讶。首先,我想问郑先生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政权权威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等于“官方意识形态”的有效性吗?政治权威的合法性理论来自韦伯,其根本所指是政府、法律等被人民的承认与接受的承诺,其基本意义向度是“一种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关机构、职位及行为的规范性地位,其基础是人民同意现政府的组成的合法性以及其运用权力的手法仍然维持恰当”(引自维基百科“合法性”)。而官方国家意识形态,则是指由国家权力主导、操纵的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识形态,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此,如果一个政权的官方意识形态丧失了人民的承认,正说明这个权力已经丧失了统治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因此要重建的是新的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即通过真正的社会变革(改革或革命),以人民权力为主导,重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系统,由人民重新赋权于政府。而根本不是什么由已经丧失了合法性的政府为主导,来重建一种新的官方意识形态。即便在新的合法性认同的具体重建过程中,人民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全面地行使主导权,但至少从现代政治理念的正当性来说,也必须如此定位。怎么能够如郑先生这般,倡导重建什么官方的国家意识形态呢?
第二,中国的意识形态危机是官方意识形态的缺失,还是国家或官方对于意识形态等权力高度垄断的结果?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国所面临的认同危机或意识形态危机,根本原因恰恰是国家权力被独一政党高度垄断的结果。这不仅在新中国头三十年间,给中国造成了诸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基本人伦价值方面的严重灾难,更阻碍了近三十年来思想文化、道德价值的重建。即由于权力的垄断,政治的高压,使得国人无法真正反思我们的历史,也难以真正直面当下的现实,因此思想文化价值的重建,一直在权力的扭曲下勉强龟行、蟹行。无论是郑先生提到的“左”“右”之争,还是他没有提到的中国式“后殖民批评”、“后现代言说”、“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文革反思”、“制度反思”、“民族政策讨论”等等无不如此。也就是说,不仅新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什么真正的“百花齐放”,而且郑先生所谓的当下的“意识形态多元化,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本质上也是子虚乌有的,充其量只是虚假的表面的众声喧哗罢了。最近发生的“‘南周’维权”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一家已经相当“自律”的报纸,无非是说了几句盼望宪政、相信宪政一定可以实现之类的话,就被宣传部的官员蛮横删改,请问这哪里有什么“百花齐放”可言?
第三,中国现在各种问题究竟是因为缺失强有力的官方意识形态,还是仍然是因为权力的高度垄断?或是在权力引导或驱使下所形成的利益致上的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全民道德价值沦丧的结果?郑先生在文中例举了诸多现实问题,诸如国家权威丧失、腐败、物质主义、信仰危机、求助宗教或邪教、社会矛盾冲突等等。前面已经指出,官方意识形态权威的丧失,恰是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危机或正当性的丧失,是社会危机的表现,而非社会危机的原因。至于说其他方面的问题,也是权力高度垄断的结果。因为国家权力被高度垄断,被统治的人民缺少法律机制的保障去参与国家、社会、社区、单位乃至于自身事务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等公民实践。较真、积极践行公民权利或以法维护自己或他人权利者,往往会受到打压;反之,那些放弃原则、唯利是图、弄虚作假、道貌岸然者,则更易无往而不胜。这样恶劣状况的长期存在,就决定了健康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意识难以通过公民与权力的博弈互动来加以培养,决定了社会道德的普遍沦丧。所以郑先生所指出的“物质主义”或“GDP主义”“的非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的恶相,既是权力高度垄断、思想言论自由被剥夺的结果,也是丧失了权威的合法性却又执意不还权于社会的权力不得不勉强操纵的意识形态的稻草而已。
所以,中国需要建构的不是什么官方的意识形态,而是能够有效约束权力的宪政民主制度。不过由于制度建构本身的刚性的冲突性,以及还涉及到不同制度意识形态的诉求,故此很难即刻开启。因此,从现实改革的推进与长远制度建设的综合性效果来看,中国现在最亟待建构的应该是严重缺失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包含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双重性。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要求切实打破国家权力高度垄断的现状,切实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以宪法认同为根本合法性表征的权威系统,这样才可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既是对于一个自称是代表人民并许诺要改革的政党和政府的无可回避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积极投身于社会改革的基本责任指向。而公民的社会责任,还指向公民对于自身道德责任的负责。作为一个公民,你有权选择是否参过问社会公共事务,但却不应也不能逃避按照法律的规范、普遍通行的社会道德或行业准则,来要求自己,约束并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在权力垄断、道德沦丧的今天,一个人也应该而且也有条件做到用基本的公民或做人的价值要求自己守住道德的底线。
公民意识的建立,不仅针对的是制度的变革和个人伦理的操守,它同时还是最为基本的社会公共价值认同,是公民、政府达成更高程度的真正由公民主动参与其中的“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基础。更简单的说,它本身就是最基本的为大多数人民所拥有的公民意识形态。如果建立起了普遍的公民意识形态,那么尽管现行社会的思想观念五花八门、社会矛盾复杂严重、推进民主制度的阻力相当强大,个人、族群、政府、乃至政党也可能通过基本的公民意识的认同,达成阶段性的改革共识,携起手来共同推进国家制度、司法权力等方面的改革,推进社会道德、思想文化方面的公民意识的建设。在此过程中,丧失了人民合法性认同的国家权威,也才可能得以逐渐恢复。
另外,公民权利的强调、公民意识的培养,对于中国日益激化的族群冲突或“民族矛盾”的解决或控制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如果社会各不同文化群体都自觉地将公民身份作为最基本的身份认同,那么,公民、族群、国家三者才会有坚实的互动基础,各方才可能在公民权利、责任、意识三本位的基础上,来伸张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他族群或国家的权利。即便是有个别族群执意要求独立,它也只有在纳入被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国家宪法制度的框架中加以诉求时,才有言说的合法性。若否而是试图以暴力恐怖的手段来谋求独立,那么国家以及全社会,都有充分的理由和权力坚决反对这种暴力。而且退一万步说,中国真的不幸因为尝试建设民主制度而最后分裂,那么分裂之后的“诸”国家,也仍然需要全社会的基本的公民意识,需要超族群、超政党、超个人的基本的民主法制观念的认同。否则多样性的个人及族群权利,何以保障?国家的稳定何以可能?多元、和谐而又一体的良性社会又何以建成?
总之,如果继续舍弃全社会公民意识基础的建设,而去求助于重建什么官方的意识形态,不仅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相反倒可能将人民现在所拥有的不多的思想言论及行动的自由,重新被党国剥夺,并将国家引向纳粹国家社会主义的末路!
郑永年先生过往的中国观察,一般都既有思想的锐利性和现实的针对性,又不片面否定中国的国家利益,具有超越“左右”的见识,但是近来拥有境外思想言论自由的他,却接二连三地推出一些将国家未来一相情愿地寄托于中共主导的奇谈怪论,不由不令人玩味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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