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日表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武汉“12•1”特大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因实施爆炸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1日上午被武汉市中院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查明,王海剑从2010年10月起开始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从2011年5月起,王海剑便伙同两名共犯企图在银行炸毁运钞车抢劫钱箱。
2011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海剑骑摩托车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口,将自制的爆炸物压在他运来的两袋水泥下面,并贴上写有“建筑材料,勿动”的纸张后离开。
1日下午,王海剑一直在银行附近观察等待。17时30分,当运钞车停在银行门口,银行职员将押款箱提到门口时,王海剑遥控引爆了爆炸物,但因未命中目标,抢劫押款箱未遂,其趁乱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爆炸造成2人遇难、15人受伤,附近银行、药店、超市及车辆损失共计价值8万余元(人民币,1美元约合6.2元人民币)。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海剑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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