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指,2017特首普选安排即将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爱国爱港”再被提出来,从中央放风看来,被认为不合乎爱国爱港标准的人士,不能出任特首,甚至不能参加特首普选,已经意在言外。
分析人士表示,约30年前,在特区政权怎样体现爱国,已有所讨论,并且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今次是第二次旧事重提;若中央要求港人选出爱国爱港的特首才安心,则必须有一套为大多数港人认同的客观法律准则,检验参选特首的人是否符合爱国爱港的政治要求,而非由少数人判定,这样才会使港人信服,这样才是香港长治久安的做法。
重提爱国爱港是政治僭建 目的打压异己排斥民主派
分析人士称,《基本法》起草期间,“爱国爱港”不时被提出,中央取态宽松,以法律化形式处理,反映当时中央要落实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决心;但是2003年7月50万人大游行之后,翌年中央提出爱国爱港论,结果是中央取得香港政改的主导权;9年之后,近日中央再提出这个争议,也与香港政制发展进程有关。所以,9年来爱国爱港论的两个历程,都隐含着压制香港民主进程的目的,中央虽然声称并无收紧对港政策,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
“港人治港”以爱国者为主体,是邓小平在1984年6月提出来的,他并界定爱国者的标准,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当年10月他也说过,管理1997年以后的香港,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利益的事。
邓小平提出的爱国爱港要求,确定由什么人治港,不过,也同时出现什么人不应或不能治港的对立面。当年中央政策争取平稳过渡,历经讨论、争辩,确定以法律形式解决这个问题。基本法规定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须由中国公民担任;非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居民在立法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另外,基本法还规定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就职时,都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分析人士表示,可以说,从特首、行政、立法、司法各个领域参与治港的人,资格上都有规定,除了立法会容许小量非中国公民出任议员,整体设计已经确保特区政权由港人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另外,借着庄严的宣誓,处理了效忠问题。这两种情况,是把爱国爱港标准法律化。公职人员若违背誓辞,有可能失去资格职位,甚或涉及刑事罪行等,所以,当年制订基本法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爱国爱港的标准,并以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定确立下来。就法律而言,港人治港的“爱国爱港”,到此为止。
凭主观好恶判别 岂能令港人信服
分析人士指出,现在为了政治需要提出的爱国爱港,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要求,个中涉及政治判断,并无客观准则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要求。即使以邓小平所说的“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为例,每一个人都可以说自己“诚心诚意”,也可以质疑其它人是否“诚心诚意”,而“诚心诚意”看不到可以怎样法律化。
若奉当权者为马首是瞻,以其说法为爱国爱港的准则,是错误的做法,因为当权者的准则往往是彼一时也,此一时也。四人帮当道之时,神州大地大幕垂天,一切都被扭曲了,不顺从四人帮的都遭到打压迫害,但是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被捕之后,他们说过的、做过的全部被否定;2012年,香港保钓人士驾船突破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艇包围撞击,登上钓鱼岛宣示主权,当时内地与香港的亲北京传媒对他们的行动高度肯定,表扬他们爱国,是中华勇士,不过,曾几何时,他们有些人被批评为捣乱者,破坏社会秩序及香港和谐等。在缺乏客观可量度准则情况下,由什么人判定谁爱国爱港、谁不爱国不爱港?若由提名委员会任“判官”,则以委员会的组成成分,在政治挂帅前提下执行政治筛选任务,结果怎能使人信服?
按已知情况推论,中央再提出爱国爱港,只是借题发挥,目的为排拒一些人参加特首普选。所以,特首普选加上爱国爱港要求,是法律化之外的政治僭建,中央若霸王硬上弓强力推行,必然招致强烈反弹,届时朝野对抗,占领中环行动瘫痪了金融区,除了香港经济蒙受损失,也势必冲击香港的国际形象和地位。中央必须三思之。中央若坚持以爱国爱港处理治港港人的资格,就必须制订一套客观量度准则,让人看到公平合理,而非因为政治偏见而排斥一些人。中央若认为基本法关于爱国爱港法律化条文,不足以反映此事的重要和必要性,仍然可以沿用法律化的做法,具体写清楚中央的要求和准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而非暗地里打击异己、排斥香港的民主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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