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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预选的魔鬼细节

真正的普选须符合普及而平等的规定,选举结果是由公民作主的,没有可能预设。相反,中央由始至终根本不信任香港人,处处设限来保护既有特权,是离经叛道的做法。

早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声表示,要确保“爱国爱港”人士在港长期执政;而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更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一定要有筛选”。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认为港人“不应听到筛选就不开心”,问题是“筛选的定义是什么”。更甚者,有人进而蓄意误导混淆,说其它有民主的地方都有预选机制,还说很多民主国家及地区都将参选人降至特定名额云云。

看来,香港的政制发展又再次陷入一个由假议题造成的争议当中。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清楚表明,公民均应有权利及机会直接或经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进行,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

评论称,本来应该最关心的是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方法如何做好程序公义的两件事,就算大功告成:第一是选举必须文明而和平地进行,第二是选举结果赋予当选人足够的认受性,落败的接受结果,并为下次选举继续备战。由始至终,“爱国爱港”乃至“筛选”之说都不涉及法律和制度设计的探讨,涉及的是在当权者的心魔----他们不可忍受的人和组织----因此千方百计在法律和制度上根本地破坏程序公义,令选举变质。真正的普选,须符合普及而平等的规定,选举结果是由公民作主的,没有可能预设。相反,中央由始至终根本不信任香港人,更甚是害怕承受不了由香港人自由选举产生的结果,现在有关方面想继续在香港钦点行政长官,处处设限来保护既有特权,是离经叛道的做法。若香港人和民主派认命的话,2017年及以后的行政长官选举会是一种不自由、不公平的A货选举。

共产选举筛选三部曲

《基本法》第45条条文中有一个“民主程序”的规定,是否赋予提名委员会预选或内部筛选特首候选人的特权?什么是“民主程序”,人大常委拥有最终解释权,要霸王硬上弓,中央和在港的一众既得利益集团一定有办法做到。若然以筛选和为参选人数设限为目的,提名委员会好可能会模仿共产政权的手法。经研究一些操控选举的方法,综合出提名委员会可以用三个步骤来限制参选人:

第一步,是要求所有有意参与的人士得到一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支持(情况可以跟现行选举委员会提名的办法一致);

第二步,是规定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对符合第一步入场资格的人士用“不赞成票”的方式,不容许那些得到超过一半“不赞成票”的人士出选,实质是筛走一些不符合当权者心意的人士及党派;

第三步,要求余下的人士必须得到提名委员会投一定份额的赞成票确认,始容许正式参选。

换言之,透过这个似是而非的“民主程序”操作,在第二步就可以达到排拒某种政治取态的人士参与的目的,而第三步又再而拒绝一些人脉关系未够强,又或者未够分量的“爱国爱港”人士参与,以达到限制参选人数的目的。问题是,这个三步筛选过程视自由选举权为无物,这个程序不可能符合自由、普及而平等选举的要求,这里并无任何“灰色地带”,假的真不了,也欺骗不了香港人。

民主选举信任人民智慧

当然,《基本法》第45条所指的“民主程序”,从来没有规定要筛选或者预选,所以也绝对可以是一个开放包容的简易的确认程序,只需要采用低提名门坎便成。民间团体一直有“公民提名”的要求,同样只要得到足够数目的提名委员愿意确认并支持有关人士,便应该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问题。至于提名委员会不做筛选会否造成有太多候选人,令选民花多眼乱,令选举过程变得复杂?根据国际研究组织IDEA(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在119个有普选行政首长制度国家的研究,81个采用让所有选民有两轮投票的制度,容许在第一轮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在第二轮对决,达到汰弱留强的目的,最重要是全程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定夺,完全不用成立特设机关或“民主程序”做预选或者筛选,而最终胜选的人应该取得超过一半选票而享有颇高的认受程度。

另外,有20个国家用简单多数票的办法选出行政机关首长,胜出的人得票率很有可能低于一半,对管治来说未必是理想的结果。美国有唯一的选举人票的制度早已演化成变相直选,不少引述美国的评论都是一知半解,甚至不求甚解,例如将民主共和两党的党内初选曲解成预选和筛选,事实是两大政党根本不可能限制或阻止其它人的参与资格。另外,只有爱尔兰选民可以按自己的判断在选票上将众多候选人排列次序,用“单一可转移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的方法选出总统。

引入国际选举观察准则评论认为,香港万万不可标奇立异地搞假普选,更不应为筛选候选人向共产时代偷师。只需要遵守国际认同的选举原则,参照世界趋势,采用两轮投票的制度便可化繁为简,妥善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一事。有意见可能担心香港人未必了解两轮投票这种制度,建议民意调查机构进行多次“模拟行政长官选举”,测试巿民对两轮投票的接受程度,及早指出可能出现的困难。同时,如果民意调查也及早确定香港人对由提名委员会做预选或者筛选的取态,中央政府也许还可以避免做出了一些必然引起公愤的错误部署。

没有人希望见到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沦为笑话,因此建议学者及民间团体主动向国际监察选举的组织借镜,有系统地引入独立可信的原则及机制,成立有公信力的选举观察机构,培训观察员,与国际组织紧密合作,记录及报告选举是否符合自由、普及而平等原则,以及是否有种种不寻常的干预、舞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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