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评论称,不怀疑中央提出的筛选的建议可以符合《基本法》,因为中央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而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到2007年人大常委决议所承诺的普选,其实都是假货。假普选可能稳住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但不会改善特区政府认受性。
据3月20日发表评论指出,“占领中环”运动的发酵,迫使中央政府提早亮出了底牌:要保证“爱国爱港”人士长期执政。中央各路人马大力吹风,2017年“普选”特首其实是有筛选/初选/预选,目的不外乎保证中央不能接受的“非爱国爱港”人士不能进入普选阶段。一众护航专家随即发功,大赞预选/初选/筛选合理,甚至有人说西方大多数民主国家都有预选,令人大开眼界。
简单的说,如果所谓预选程序是由提名委员会先选一次,最高票的两三名才可进入普选阶段,或者要提名委员会大多数通过,候选人才可进入普选阶段,则会令普选名存实亡,因为提名委员会已变成了选举委员会,代替了香港选民作选择。任何集团如果掌握了提名委员会大多数票,便可以垄断提名权,令普选阶段全无意义。
真正的符合国际民主标准的普选,前提是民主制度下人人享有平等政治权利,因此每人的选举权应该大致平等,而选举权包括参选权、投票权和提名权等,亦不能故意排拒个别群体(例如少数民族)。原则上,《基本法》45条中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后交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已经难以做到提名权普及而平等。如果能容许公民提名(例如若有候选人拿到10万普选选民提名,提名委员会即确认其为合法候选人),则比较可符合这标准。概念上,提名的门坎愈低,则愈难由少数人垄断提名,较符合民主原则;例如若提名门坎设于提名委员会十分一,则任何集团要拿提名委员会九成以上席位才能垄断提名,比较困难。
像上述的制度,数百提名委员可以决定近400万选民选票上的每一个名字,明显不符合现代普选原则。尤其如果表明筛选的标准是“爱国爱港”,则制度设计目的明显是为了排拒某些政治倾向的人,绝对不符合现代民主普选的标准。
桃谷六仙大法重现江湖
有人竟然说很多西方民主国家都有初选预选,以合理化上述的机制。作为国家及特区的立法者而信口开河,令人咋舌。首先是认识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政党都不以初选决定提名,除了美国有此传统外,其它民主国家政党仿效美国做法只是近年的事,也只是少数。第二,像美国两大党或台湾民进党的初选(party primaries),目的是让支持者投票以决定谁是最适合代表党参选的候选人,并不会让几百人垄断整个选举的提名权,与上述机制逻辑大相径庭。
建制派人士预选筛选初选乱讲一通,总之是“佢选完先到你选”。这种乱讲一通混淆视听偷换概念的手法,多年来屡见不鲜,笔者称之为“桃谷六仙大法”,目的是令不少不明就里的公众,觉得什么选都差不多、莫衷一是、“睇你点睇啦”,于是不会强烈反对。但在公民意识日渐成熟的今天,以此“普选假货”鱼目混珠,是不能解决特区当下的问题的。
候选人太多?
建制派支持筛选的论据之一,是害怕候选人太多,选民会不知如何投票。笔者从来没有听过民主政体会担心候选人太多。以现在的选举提名规定为例,区议会候选人只需10名当区选民提名,但我们从没有见过一个1万选民的区议会选区会有1,000人参选,因为所有人都会考虑自己胜算才参选。以现在特首提名门坎设在八分一,已可保证候选人不会多于八名。如果害怕候选人太多而票数分散,令当选者代表性不足,解决方法其实很简单:用不少直选总统国家如法国或波兰用的两轮淘汰制(two-round run-off),即不论有多少候选人,如果没有候选人拿得过半数选票的话,即淘汰剩最高票的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决选(事实上,现在小圈子的特首选举也是用这种两轮投票方法)。第二轮当选者可保证得选民过半数支持,不会有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未来10年街头见
评论称,并不怀疑中央提出的筛选的建议可以符合《基本法》,因为中央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大不了要人大常委就45条释一次法,但这样选出来的特首,只会面对更深层次的永续的认受性危机,因为如果中央说明《基本法》45条的普选就是这种货色,不啻是告诉所有香港人,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到2007年人大常委决议所承诺的普选,其实都是假货。这不是时机是否成熟、港人有否共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而是从1990年开始中央政府已经立心是给你假货。
假普选可能稳住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但不会改善特区政府认受性。支持民主的港人不再有“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的期望,只有持续抗争,结果必然带来更多对特区政府的挑战。“占领中环”会否会成功不得而知,但未来10年这假普选的政府必然会面对更多社会动员和冲击挑战。未来10年,街头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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