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倡导性自由并为聚众淫乱喊冤已经触动了多数中国人的道德底线,也与方舟子一贯标榜的科普推广风马牛不相及,无非是想哗众取宠炒作自己。
3月29日,方舟子接受媒体微访谈聊性自由话题,热辣言语频出。方舟子称中国的性自由仍比西方保守,但中国在包二奶和嫖娼上比西方要开放,如果中国有性自由,包二奶和嫖娼反而会减少。此外,方舟子从生物学角度解释,人类属于不太牢靠的一夫一妻或温和的一夫多妻的动物,性自由的益处是能满足某些人的天性,坏处是会有更多的不必要的怀孕,和加速性病的传播。而针对南京某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被诉聚众淫乱罪一事,方舟子认为自愿参与的“聚众淫乱”不应该是一种罪,他说“那个教授挺冤的”。
方舟子这位以所谓学术打假来炒作自己而著称的人,果然在普及西方性自由观念并向中国推广上同样不遗余力;其实西方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性自由或性开放、抑或性解放对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从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人文风气影响下的性文化,更大程度上基于公众对性的社会认知,即使是西方社会,所谓的性自由也是相对的,并且也出现了回归传统的趋势,但不能否认西方在性自由的容忍度上相比于中国的社会伦理观念显得更开放、也更从容。而中国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在西方文化的熏陶和冲击下,性观念从极端的保守也日益开放,到如今,放眼望去,难道中国的性自由真的很落后吗?
其实方舟子在谈论中国应该提倡性自由时,首先其立论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有偏差的了,比如这位一向无比崇尚西方文化的思想传播者固执的认为“中国的性自由仍比西方保守,但中国在包二奶和嫖娼上比西方要开放”,我却感觉这种说法并不靠谱,比如中国社会目前性开放的程度,恐怕早已不逊于西方社会,因为性色这东西不涉及政治,基于人的好色本性,领导喜欢情色,老百姓也绝不会排斥,所以一些年来几乎在中国大江南北、城市农村、大街小巷,情色这东西早已经堂而皇之的渗透到了每一个角落,只是在中国有所不同的是情色的表现方式不仅在情色交易上,同样也存在于社会交往之中,人们并不忌讳谈论性的话题,影视媒体网络在性的描述上更是为了迎合大众胃口而趋之若鹜,甚至在中国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对同性恋的容忍程度是全世界最开放的,反观西方社会,虽然表面上性自由被认同,但至少西方的官员政客、或有身份的公众人物,对性自由是必须刻意躲避的,道理很简单,即使在西方社会,性自由也是一个涉及不道德的社会伦理观念,只是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性自由成了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情色文化而已。
再回到方舟子关于试图向中国推广西方的性自由的理论,其实在他之前,早已经有大把大把的“精英”们或明或暗、潜移默化的、成功的向中国社会推广了这种自由,以至于性,在中国几乎成了地方政府暗地里拉动消费的无烟工业,中国社会,不仅仅有嫖娼和二奶,同样也有性自由,两者的界线本来就很模糊,用性自由来减少嫖娼和包二奶,这根本就是奇怪的逻辑,都是性泛滥的结果,都是对社会伦理的冲击,难道性自由带来的淫乱,在方舟子的思维里就真的比嫖娼和包二奶更高尚?估计绝大多数人不会认同,即使我认同社会可以容忍性自由,但绝不会相信性自由带来的社会伦理颠覆会比嫖娼或包二奶高尚,更不是应该提倡的社会公德。
我不知道方舟子这位一天到晚宣称学术打假的道德高人心目里的社会文明、社会伦理底线到底是什么?本来中国有太多鼓吹性自由的社会精英,也不缺少方舟子一个,倒是看到方舟子将人的性行为与普通的动物进行对比,将人看作了仅仅一个动物的性心理,揭穿了方舟子的假学术本质,因为他故意忽视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那就是人有公共道德,人类知道用道德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动物本性,而不是相反。如果都像方舟子倡导的性自由普及,那人类岂不要退化到野蛮原始社会,或者干脆退化到像狗一样,随意满足自己的性愿望,因为方舟子定义性自由“是两个成年人自愿做的不危害别人的一种自由”;方舟子向往的社会就是这个样子,当然他也害怕老婆追究他信口雌黄的逻辑,所以他补充了一句让老婆闭嘴的理论:“如果只给自己性自由而不给予伴侣,则是不道德”,也就是说,他和他老婆各干各的淫乱营生,各有各的性自由;试问如果中国社会沦落到这种淫乱的地步,中国的家庭都像狗一样的到处性交,这是个神马社会?
方舟子就是把天说破,性自由也不可能成为高尚的社会风气,其与嫖娼和包二奶在道德伦理上同样违反公序良俗,同样应该至少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不是鼓励。嫖娼和包二奶是社会风气的堕落,性自由同样是反人类文明的性泛滥,我们能够容忍并不意味着认同,更不相信靠性自由减少性交易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
方舟子学术打假打出了名气,打得开始要向中国老百姓推销西方性自由,显然他是当这也是世界正牌的科学常识了,应该向中国社会普及,所以他毫不奇怪的会站出来替那们有名的南京“聚众淫乱教授”公开喊冤,不知道方教授是不是哗众取宠的炒作自己。但其实他应该明白,一个社会有着起码的公序良俗,其中,性道德方面的约束,就是其中重要的规范之一。在日本、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了“有伤风化罪”等,其实也把聚众淫乱行为囊括其中。由此可见,聚众性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值得鼓励的现象,而是一个被否定的行为。只是一些规定“有伤风化罪”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像中国一样区分犯罪和治安处罚,他们更多地是把治安处罚作为轻罪来处理,中国要做的最多只是对法律条文的修订,而不是废止。
显然方舟子倡导性自由并为聚众淫乱喊冤已经触动了多数中国人的道德底线,至少也与方一贯标榜的科普推广风马牛不相及,想哗众取宠的炒作自己,还是继续去找那些没有政治风险的学术名人打假吧,聚众淫乱的事还是先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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