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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能决定钓鱼岛归属吗?

最近,中日间关于钓鱼岛的博弈继续在国际法理和道义层面展开。中国总理李克强当地时间26日访问德国波茨坦时表示,日方应遵守《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回应说,日本战后领土问题的最终依据是《旧金山和约》。外交部长王毅表示,日方表态缺乏常识,不可理喻。《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开罗宣言》的主要内容即是将日本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这些都是客观史实,不容否认。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以涉钓鱼岛归属为由避谈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几方你来我往,看得大家眼花缭乱。

那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能够决定钓鱼岛归属吗?

我们看看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怎么说的:

开罗宣言原文: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撇开对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等的所谓“质疑”,我们完全承认这两个国际文件的重要意义和效力,并且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础,必须得到维护。但是,要用这两个文件来直接决定钓鱼岛归属,则存在困难。

一则,两个文件都没有点出“钓鱼岛”的名。对于文件中直接提及的东北、台湾、澎湖等地,其归属已按照两个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处理,但是由于没有直接说到“钓鱼岛”,那么要用文件来处理其归属,就必须往文件上提及的内容上靠,比如,是否属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是否属于“台湾附属岛屿”?大家知道,在《马关条约》中,钓鱼岛的字眼也没有出现,于是,问题就又回到“钓鱼岛”是否被日本所“窃取”,是否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等经久不衰、各执一词的争执上去了。

二则,两个文件都是原则性、指导性的文件,要把原则落地,还必须用更具体的文件说明,否则,所谓“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包括哪些,岂不是成了一笔糊涂账?

这就是日本和各交战国签订的“和平条约”。

那么“和平条约”又怎么来划分钓鱼岛的呢?日方提到的是《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约由不包括中(大陆和台湾当局)、苏但包括美英等在内的其他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因此,中方不予承认,但是不能否定其他的48国对此条约的承认。

但是日本方面面对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旧金山和约》也没有点钓鱼岛的名字。二则,《旧金山和约》中方不予承认。

那么,中国和日本又怎么来解决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处理战后遗留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的呢?因为,如果不解决战后遗留问题,法理上中日两国就仍然是交战状态。但是,这并不现在的情况。这里,就要提到另外两个外交文件:

一、《日台和约》(所谓“中日和约”)。

和约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之主权,但也没有提及钓鱼岛。

二、对于大陆而言,《日台和约》当然也是不能接受的“非法文件”,那么大陆和日本的关系,就是由《中日联合声明》来加以决定的。

联合声明的内容: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遗憾的是,声明中仍无一字提及钓鱼岛。

日后,中日又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它不过是继续确认《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并无新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按照道理,在《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之后,中日关系即实现了正常话,就是说中日不再是交战国的关系,也不再是战胜国和战败国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国家关系。从此,中方也不能以“战胜国”自居予求予取,双方一切争端,只能够重打锣、另开张,按照平等国家之间那样进行博弈了。

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地方呢?问题在于,中日在关系正常化之时,就应该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就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一了断,如同《旧金山和约》对于日美关系所起的作用一样,这也是国际惯例。可惜,我们看到,上述提及的一切中日之间的文件,没有一个说到“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仿佛它根本不存在那样。于是,当钓鱼岛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时,我们就只能绕回到钓鱼岛是否被日方“窃取”、是否附属于台湾等各执一词的争端上来。今日,虽然中国又拿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但问题的根本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两个文件虽然重要,但也无法发挥“一锤定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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