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这个判决,司法界人士普遍认为,罚当其罪。
如果说,薄熙来案庭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信息是,薄熙来是一个曾经藐法于无物的人,但当他身陷囹圄时,也豁然感悟到法律正当程序的必要和政法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如今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中,所传递最重要的信息即是: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妻、其子收受徐明贿赂中有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这其中体现的是现代诉讼制度保证下的司法正义。需要明白的是,法治社会取乎中者是“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取乎上者乃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
不是“包青天”斩了薄熙来
有司法界人士告知,在薄案审判后,也听到了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往往,绝大多数老百姓眼里,检方代表国家,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罪大恶极,你就罪大恶极,因为检方代表公权,辩方代表个人,个人跟国家斗不永远是鸡蛋碰石头么?但这次薄案的审理,让不少人改变了这个固有看法。不少民众怀疑检方的有罪指控是否站得住脚,先前的以检方推定为准的先入为主受到到挑战。
但这次对薄熙来的公审,让民众都看到知道,即使犯了罪的人,也不是可怜的弱者,他也有受人尊重的人格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法庭上薄熙来和检方是平等的,没有任何必要畏忌什么,而三缄其口。而且,从宣判记录看,法庭认定薄熙来受贿共计2,044万余元,其中接受徐明贿赂1,933.7930万元。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妻、其子收受徐明贿赂中有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事实上,在现代诉讼制度下,司法正义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专利,既不可能也不应当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所买断。这不仅在于,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公正裁判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前提,国家司法力量的控诉只表现着一种视角下案件的面目,而律师辩护对于控诉的反驳和修正,则从另一种视角讲述案件的另一张面目,案件真实而完整的面目即所谓“真相”,只有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式争辩的交互作用,才能最终还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倘若以为只有国家司法力量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唯一主体,律师们却是被告人的附庸,那么,控辩双方的对抗,无非是所谓“正义”与“邪恶”的最后较量。尤如一场“官兵捉强盗”的游戏,结局早已设定:律师们不战自败。即使关错了杀错了,要洗清冤屈,也得仰赖于“大人”的明断。这种“正义”,是封建司法专横下“包青天”们的“正大光明”,绝非现代诉讼制度保证下的司法正义。
西方人眼中的正义女神是极具象的:一手持利剑,一手高悬天平----天平在女神手中不偏不倚,那形状颇似一个等边三角形,传达着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或许是一种巧合,也或许是有意借用和生发,现代诉讼制度下的刑事诉讼对抗模式,常被学者们比喻为一个由控诉方、辩护方和居间裁判者(审判者)构筑的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的两个点相互对峙,由法律规则公平性的底边连接着;控方与裁判者、辩方与裁判者则各自形成了两侧的“腰”,从而支撑着作为裁判的“顶点”。
只有当底边和两腰这三条线均衡对称,从“顶点”引下之直线平均地分割三角,方意味着裁判者之不偏不倚,而其裁判结果也才能达到“公平”、“公正”,或曰符合“司法正义”。这个简洁的几何图形的确表现出诉讼中控、辩、裁(审)三方的关系,也凸显了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便是:任何公平、公正的裁判,都不能排除辩方的作用,反之,顶点的公平和公正则无从谈起。刑事辩护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肉”和“骨”,其道理盖源于此。
在薄熙来案从审理到宣判,这个过程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如果说薄熙来在最后的抗辩表现出的是他的聪明,那习近平通过这次薄熙来案的公开审判,所表现出的就是依法治国的智慧。
如果看薄熙来最后一搏
回过头再来说说薄熙来的“表演”。首先,对于贪污之事,薄熙来辩去辩来也没能否定自己收了钱,这是基本事实准绳。其次,对受贿罪,薄熙来所遵循的模式与中国当今大多数贪官一样----自己帮商人办事,老婆孩子收钱。从揭示出来的情况看,薄熙来同样是落入了政商关系腐败的陷阱,而且是自觉自愿跳进出的。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薄熙来如果真过硬,他会阻止其妻儿与徐明发展私人关系,至少会严密监督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其中的金钱关系,这是洁身自好的姿态,但他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表现。至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从谷开来那些无法无天的行为本身来看,就是薄纵容的结果。谷开来在重庆从指挥公安人员到带队搜查副市长、公安局长办公室,再到杀人,后果极其严重,对此薄熙来都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应该是刑事性质的,都应该算作薄熙来滥用职权的后果。
在清楚上述基本事实之后,再回过头来看薄熙来5天庭审过程中的抗辩。正当审判的关键时刻,薄熙来本人突然将一顶“绿帽子”扣在自己头上,霎时间,所有目光聚焦在他头顶的“绿帽子”上了,一场政治大剧瞬间变成了狗血剧情,再加上他“我是一架工作机器、走遍了重庆的所有区县……没有时间关爱家庭……请法庭不要榨干我们家最后一点儿亲情……”的煽情表演,使坊间生出不少对他的同情和怜悯。但事实上,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或者转移话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要知道,在司法审判中,雄辩的口才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还是看法官是不是采纳。有没有罪,不是检方说了算,也不是谁的口才好谁就没罪,关键是看有没有证据做支撑。薄熙来最后的表演,只是让原本冗长沉闷的审判多了几分精彩,但这改变不了薄熙来被指控罪名的事实。
多位律师认为,确信薄熙来内心很清楚自己的罪行,他之不认罪,主要基于只要扛住不认罪,挺他的极左势力就会把他当“民族英雄”和精神领袖,把他当做一面大旗高举着。薄熙来要打造的,是与其他贪官痛哭流涕认罪完全不同的形象,所以,他一改在侦查阶段自述认罪的虔诚面孔,努力要将自己塑造成“失败的英雄”。这场审判,作为他在历史舞台上最后的谢幕演出,他,满足了自己最大的表演欲望。可是,是伟人?是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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