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2月以来,李天一等5人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尽管母亲梦鸽为爱子李天一能够无罪释放四处奔走,但李天一还是因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此判决,李天一辩护律师陈枢在法院宣判后表示,该案仅凭延迟证据和口供进行判决,不公正,将提出上诉。
北京海淀区法院9月26日一审宣判,李天一等5名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行为系轮奸。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10年监禁,王某和魏某等4人1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6日上午8时40分出现在海淀法院北门,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就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李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此前我们与李家人商议过,如果今天(26日)上午法院判决李某某有罪,我们肯定会上诉。”
在宣判之前,兰和表示,“因为我们做无罪辩护,因此不涉及赔偿问题。”同时,兰和并未对其他四方被告人的态度进行评论。自今年2月以来,李天一等5人强奸案就吸引了媒体的大量报道。公众舆论亦对李天一等人的行为是强奸还是嫖娼、被害人身份认定等问题表示出强烈关注。
法院回应李天一等人强奸案焦点问题
海淀区法院宣布判决后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李天一等人强奸案中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法院说,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杨某被李天一等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和王某等5人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审判长秦硕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强奸罪与卖淫嫖娼、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发生性关系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秦硕说:“本案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5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并非自愿,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因此,本案性质并非卖淫嫖娼,而是强奸犯罪。”
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海淀法院领导范君表示,此案5名被告人虽然在认定上没有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具体的地位作用、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程度等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方面均有区别”。
法院认定,李天一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表示,由于此案4名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此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