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来客网

83年“严打”旧照曝光:集体淫乱女流氓受审

声明:本文转载自 「大公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照片图注为:北京警方在严打中继续扫黄,在清理有“黄毒”活动的小发廊、小旅馆时,发现卖淫女郎的非法收入中有不少外币。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图为北京便衣警察在街头突击抓捕一名犯罪嫌疑分子。

文章配图

1983年“严打”时期的女“流氓”犯。

文章配图

正在接受审判的犯有集体淫乱罪的女“流氓”。

文章配图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到 1984年7月,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第一战役。迟志强就是这次战役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不仅因为他正当红,还因为在1997年新颁布的《刑法》中取消了他所犯的流氓罪。

文章配图

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在1983年8月至该年年底的第一次战役的第一仗中,相关部门摧毁犯罪团伙7万多个,缴获枪支18000多支,子弹42万多发。

文章配图

将强奸犯游街示众。

文章配图

1983年“严打”宣传场面。

文章配图

民众正在观看“严打”宣传材料。

文章配图

政法机关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公捕公判并游街示众。

文章配图

公判大会后首恶分子被押赴刑场。

文章配图

强奸犯被执行枪决。

文章配图

所谓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判处罪犯黄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章配图

“流氓罪”的条文在制定时应用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击犯罪不力,由此“流氓罪”成为让当年人谈之色变的罪行。图为法官宣判。图为判处罪犯农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章配图

“流氓罪”的设立参照了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反映出共产主义国家所特有的“精神洁癖”,因为西方国家并没有这一罪名。图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图为判处罪犯方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章配图

“精神洁癖”在文革期间发展到顶峰,只讲集体主义,没有个人主义,只讲热爱领袖热爱国家,个人则连爱情都是耻辱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必说,对妇女耍流氓更是想都不要想的被全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文章配图

随后,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流氓罪”在1983年严打中成为不少“流氓”的梦魇,当然被判“流氓罪”的人也有不少确实是强奸犯,属罪大恶极者。图为战士们将罪犯押到会场当面示众。

文章配图

1983年邓小平发动了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决心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这就是十分著名的“83严打”。图为图为审判大会现场围观的群众。

文章配图

1997年,新刑法通过,这是一次力度前所未有的大修改,直指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三大口袋罪,全部被取消。“流氓罪”被分拆为具体名目的多个罪名:即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确立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图为审判大会现场围观的群众。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1983年邓小平发动了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决心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这就是十分著名的“83严打”。

文章配图

1983年邓小平发动了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决心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这就是十分著名的“83严打”。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武警战士对罪犯执行枪决的实图。

文章配图

罪犯黄某被押赴刑场后,验证身份,执行枪决。

文章配图

被执行枪决后的罪犯黄某。

文章配图

罪犯黄某被射入子弹3发,这是射入口。

文章配图

这是射出口。

文章配图

罪犯农某被押赴刑场后,验证身份,执行枪决。

文章配图

这是被执行枪决后的罪犯农某某。

文章配图

罪犯农某某被射入子弹6发,这是射入口。

文章配图

这是射出口。

文章配图

罪犯方某被押赴刑场后,验证身份,执行枪决。

文章配图

罪犯方某被射入子弹2发,这是射入口。

文章配图

这是射出口。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