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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被打女司机”暴露了人们的思维混乱


成都女司机被打,网络上一片谴责之声;但被谴责的不是打人的男司机,而是被打的女司机;因为女司机是马路杀手,该打。这在一定程度了反映了中国人的思维混乱,以为为了达到良好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不顾程序正义。要知道,没有程序的正义,也不会有结果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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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上喜先生在共识网撰文反思了网络上关于“女司机被打”事件的讨论,他发现人们往往只注意目的是否正义,而忽视了过程中的正义,或者忽视了达到目的时的手段是否正义。这是为什么呢?

5月6日开始,网络舆论被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占据着。本来,在我看来这是件非常无聊且普通的小事。要我说很简单,无论女司机如何霸道,男司机打人就是有错,但就是如此简单的一件小事,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激起网络上的一片讨论。

在各类讨论中,我特别注意到了以下四种声音,其中前三种声音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而最后一种声音则折射出特殊的社会环境。

第一种声音:因为不喜欢女性司机,或者曾经有过与事件中男司机一样的经历,受情绪影响,出于主观感受而下判断,大骂女司机活该,话语中充满了对女性的嘲讽,借一个成都女司机发泄了自己好像积怨了数十年来对女性的仇视。另外就是说,男司机打人打的好,惩罚了那些不讲交通规则的“侵略性驾驶”者,借此发泄了自己因被别人“别”车无数次而不敢出手打人积怨下来的无名火。

第二种声音:女司机有错在先,不止错了一次,甚至错了一年两年;错在现在,错在过去,更错在事情发生之后满嘴跑火车,因此男司机的错就不算是错了,谁让女司机那么犯贱!男司机打人不仅没有错,还要帮他一把,人肉搜索出女司机全部的过去,搜索出她全家,看女司机还敢再“别”车,不要以为装委屈,就没错了!

第三种声音:认为男司机打人虽然有错,但要是换作我开车,在那种情境下,一样会打人,如此,打人有错VS我也会打人。

对于第一种观点,在逻辑学上的问题是,一个人可以因为某件事愤怒,但不能因为自己愤怒了,这件事情就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也就是说,不能把愤怒的情绪当成下判断时的理由。另外就是,无论是对女性的歧视,还是过去让人愤怒的经历都只是个人化的情绪,这些主观且个人化的情绪并不能真正有助于人对事情本身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第二种观点,在逻辑学上犯了“以错制错 ”(twowrongsmakearight)的错误,“他人所犯的错误 ,并不会使你的错误回应变得正当;他人的非法行为 ,也不会使你的非法应对变得合法 。如果某行为是错的 ,它就是错的 ”(《批判性思维----带你走出思维的误区》)。

而第三种观点,在逻辑学上则被称之为“相对主义”谬误,就好像,虽然我反对同性恋,但如果同性恋是某一种文化里允许的,那也是可以的。虽然我反对打人,打人是有错的,但如果在那样一种特定场景里,打人是可以的,我也会打人。

除了这三种观点及对应的逻辑错误外,还有一种常常被听到的讨论:男子打人虽然有错,但女司机就是一个马路杀手,不仅差点害了男司机,还差点害了男司机的妻子与孩子,留着她,车祸早晚会发生,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为了给女司机一个教训,说好听点,为了女司机以后不出车祸害了自己,说不好听的,为了女司机以后不祸害更多无辜的人,男子打人是在为民除害,因此是可以理解的。

这样一种说法,简化来说就是:“这么做虽然不对,但是为了……,这么做是可以被理解,甚至被叫好的”。

而类似这样的讨论在《查理周刊》事件出来后也存在:虽然极端主义穆斯林开枪打死人是不对的,但谁让《查理周刊》的编辑画了那些对真主安拉不敬的漫画,而这些漫画影响到了穆斯林的情绪,为了给这些编辑们一个教训,开枪打死人是可取的。

类似的例子很多,纳粹屠杀犹太人虽然不对,但为了战时德国的发展,这么做是可以的;文革期间,打死人是不对的,但阶级敌人除外,为了除掉敌人,保持队伍的纯洁性,打死人是可以的;抓到一个嫌疑犯,为了防止嫌疑犯继续犯罪,强奸更多的妇女,刑讯逼供是可以的,哪怕最后是冤案,在当时那种特殊情况下,错杀一个也是可以的……

这些事情,一般被赋予了史诗般的宏大悲剧性,为了拯救人类,采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甚至是超越底线的行为都是可以的。以较少的个人牺牲,成全全人类的幸福。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为何被赋予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同时被大众们一片叫好呢?

在这样一种史诗般的行为背后,是一种在我看来“除暴安良”的思维,而思维的背后,按照法律术语来说,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目的正义与手段(过程)正义,或者实体正义与程序之间的混乱。这是一组很学术的词语,简单来说,就是程序正义与目的正义的混乱,人们往往只注意目的是否正义,而忽视了过程中的正义,或者忽视了达到目的时的手段是否正义。

为何人们忽视程序正义,而只重视结果与目的呢?

也许人们不知道有程序正义,从小老师没教过;也许人们不习惯用程序正义的思维去思考,法学毕业的人也不习惯这样的思维,甚至法律精英也不习惯;除此以外,还有没有第三种可能?

小时候看过的武侠电影或者武侠小说里,总是有这样一些情节:当一个老实人及老实人的家人被恶霸欺负,因为恶霸与地方官勾结导致老实人到官府控告却无法解决问题。回家后老实人遇到一位武林高人向其学习独门秘籍,通过多年学习后,老实人回到家乡通过非正常的手段解决了恶霸,于是周围人一片叫好,这时老实人就化身为除暴安良的英雄。在一个大家无法理性地通过正当程序解决问题,或者问题没有了解决空间的社会,这样一种思维往往会赢得一片叫好。

当人们本能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而是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至这样的暴戾行为被赞颂为除暴安良时,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片暴戾之下的纵情狂欢。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应该有两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种是私力救济,一种是公力救济。正当防卫与事后复仇都属于私力救济,而公力救济则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但这样的救济一般是发生在法律更为健全的社会。当然,在此事件里,男子的行为属于事后报复,还不算是正当防卫的私力救济。

以上本来是两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为何我们常常宁可选择除暴安良,也不使用这两种办法呢?也许是因为体制尚在完善中,司法不公尚可见,司法有时候并没有起到保障权利、兑现公力救济的功能。当通过司法途径很难解决问题时,最为快速的解决办法恰恰只有了以暴制暴。

虽然通过程序正义解决问题很难,但至少应该先理清楚问题,避免逻辑错误,同时慢慢养成用程序正义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男司机暴打女司机就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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