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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反对对人贩子一律判死?


完全可以这么说, 一个国家若死刑过多,说明社会治理能力欠缺、社会组织运转不畅。而国家司法和社会治理如果崇尚刑罚至上主义,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结果可能会更糟糕,即这可能会让整个社会患上“死刑依赖症”,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

昨日,社交媒体圈被一则人贩子一律判死的帖子刷爆了。我不是那种愿意泡在各种社交媒体上的人,但也感受到了这则帖子的巨大威力以及围绕这则帖子所引爆的群情激奋和狂热的情绪。

最近一些日子,媒体、大V乃至警界也都在转发一个“你是否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调查,结果不用猜,大部分人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随之,围绕人贩子是否需要加重刑罚,在社交媒体也引发了广泛的争吵。网上的一些反对声音和一些坚持废除死刑的文章遭到了网民们的谩骂式留言。

其实,自今年3月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死刑时,就引起过网民们的热议。当时,国内一家网站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7成网民支持陈士渠的观点。支持者认为,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是对人贩子处理太轻。

但反对者认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并且,这也与全球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其实,不论是此前的争论,还是此轮口舌,仔细分析,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鸿沟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双方并没有在同一个讨论的坐标系中。

不难看出,大部分支持者的选择倾向是基于情绪。在这一点上,我也对人贩子恨之入骨,为解一时之恨,我也会不由自主支持对人贩子施行严刑峻法,尤其是在我有了孩子以后,每每看到相关的新闻,这种情绪会更加强化,甚至不能坚持看完最近一些有关此类主题的电影。

但在争论的另一端, 一些法学家和死刑废除者们的出发点更多是基于法理和社会治理。

站在后者的角度,我会摒弃自己的情绪。这样的后果,可能也会引来无数的拍砖。但对于公共讨论来说,情绪化总是无益的。

18世纪的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早就注意到了存在于群众身上的一些不良情绪。这位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法学家说,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已变成了一种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群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极力主张废除死刑,从此揭开了废除死刑和存置死刑横亘200多年的大论战。

他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正的有益和公正。他最终认为,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贝卡利亚之后,很多法学家和思想家也反对死刑,其中也包括马克思,他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死刑存废论战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成燎原之势。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中国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直到2011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达到68个。死刑存废的争论对中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导致最高法院在2007年收回在1980年授权给省级高院的死刑核准权。

此后,中国的司法实践开始向着“少杀慎杀”的方向迈进,并在2011年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在内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无疑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这背后, 其实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贝卡利亚在研究死刑存废时,已经明确把自己的研究框定在了“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他认为,在这样一个管理体制下,死刑是不必要的。

所以,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为什么每年有那么多孩子被拐卖,人贩子如此猖獗?

死刑支持者们会说,还是刑罚太软弱了。我也承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事实上,根据中国的刑法,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最近的案例是今年年初被执行死刑的蓝树山,他拐卖了34名儿童,于今年初被执行死刑。

我也理解,此轮争论中,死刑支持者们更多希望加大死刑判例,多杀几个人贩子。这显然这并不能“治本”,且会导致枉法和司法不公的风险,正如1980年代初期的“严打”。

再回到贝卡利亚所强调的“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上,问题背后其实是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具体到儿童拐卖问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事前的社会预防体系、事后的追踪网络以及有效的信息网络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快速运转等等。

毫无疑问,国家的职能不仅在于严刑峻法,更主要在于治理能力。以官员贪腐为例,在一个相对成熟的法治社会,由于国家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比较高,官员贪腐的机会很少,即使贪腐发生了也会很快被发现并受到司法审判,不会等到这位官员贪腐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再杀掉。

完全可以这么说,一个国家若死刑过多,说明社会治理能力欠缺、社会组织运转不畅。而国家司法和社会治理如果崇尚刑罚至上主义,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结果可能会更糟糕,即这可能会让整个社会患上“死刑依赖症”,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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