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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中国立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我们都有过经验, 在美国经常会有“宣誓”仪式,最常见的是在政府机构办事,填完表册之后,必须有公证人监督签名保证言论“真实”。在婚姻殿堂、在移民局和法庭获得绿卡、公民身份等,法庭发言、作证、陈述都必须先宣誓保证“所言确实”。宣誓不是一个法律,但是具有强的道德约束力。

宣誓是当一个人或一个团队准备担任某个任务或参加某个组织时,在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决心的话语。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有一人负责监誓。另外,一些法律文件亦需要當事人宣誓,在法庭作供前亦要宣誓。不仅国家元首,普通人接受特别任务、加入政治、宗教和专业职业组织、许多行业需要报考职业执照,证明技术学历资格,上岗如法官、医生、警察等要有职业宣誓。

根据网络信息(中新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马海燕)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根据这个草案,中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将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一府两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

根据决定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举行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决定草案还提出了65个字的誓词,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这65字誓词为: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宣誓表示认识和尊重誓约和接受道德约束力。

美国是1933年通过的宪法第20条规定,每位总统在担任总统职务前必须宣誓就职。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就职誓词,中译文为:“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俄罗斯也有总统宣誓制度,与美国不同的是,总统手抚的不是《圣经》,而是《宪法》。2012年5月7日,第三次就任俄罗斯总统的普京在就职仪式上驾轻就熟。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佐尔金的主持下,普京把右手放在一本特制的俄罗斯宪法(唯一的这份俄罗斯宪法正式文本也是总统权力的象征之一,现保存在克里姆林宫的总统图书馆内)上宣誓,佐尔金随即宣布,普京正式成为俄罗斯新总统。

2005年11月22日,德国历史上首位女总理的默克尔宣誓就职,“我发誓,我会奉献于德国人民的福祉,增进其幸福,规避其祸患……”,“愿上帝保佑”成了默克尔自选的宣誓结束语。

特殊行业的宣誓展现对职业的尊重与敬意

中国法官、警察、医学生、律师宣誓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2〕27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从1997年7月1日起警察誓词为: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 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1991年,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生誓词,《中国医生宣言》全文如下: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社会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2012年3月,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当然,这些誓言内容还有必要改正。比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肯定要去掉。国家现在提倡依宪治国,提高宪法权威引入这样的宣誓制度就够了。宣誓虽然仅仅是个仪式,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形式化和仪式化的元素,并且有些庄严的仪式和形式对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是有作用的。

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过誓后,宣誓人心里会有一种想法:在众目睽睽之下,千万双眼睛都看着的时候已经表过态了。自己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专家讲:“有一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宣誓制度的建立的确是一个进步,许多规范和制度都需要由形式来内化为更深层次的道德束缚力。更为重要的是,誓言往往约束的是自觉的人,对于道德缺失的人,誓言恐怕难以起到什么作用,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的职业尊严和荣誉氛围的形成,可以形成对宣誓者外在的约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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