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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问题再次凸显儒家理论的现代危机


之所以儒家理论面对现代文明社会缺乏理论资源与无法自信, 是因为儒家学说是以血亲宗法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是人类刚刚脱离动物阶段的低级产物,生物学意义远远大于社会学意义。 

或许异化歧出的同性恋是自始至终都伴随着正统常态异性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的某种正当的或合理的概率性事件,而且是小概率事件。依据弗洛伊德的研究结论:性本能与对象间的分离性,同性恋或婚姻是否应该被合法化的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是,从性学科与性文化的角度看,性行为的多样性与性角色错位(颠倒)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应该被人们广泛认可与接收?

目前从弗洛伊德和其他性学研究者的成果综合来看,人类的性行为具有多样性,即便是在异性恋的对象之间,除了正统的男女性器官的有效接触外,还有其它方式可以使双方达到性高潮而得以获得性满足。这极有可能关乎人类身体不同部位或个体的生物学差异。比如,人类口唇与性器官都是感觉神经末梢比较发达与密集的部位;比如,不同的个体在不同部位的感觉神经末梢的发达程度与密度存在着不同。如此则导致能够满足性欲望的性行为多样性。同性恋则极有可能是这种多样性的体现之一,弗洛伊德的研究便是明证,“在性颠倒现象中,性目的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在男性性颠倒者当中,肛门性交实际上并不多见,仍以相互手淫为最多。在这里,人们宁愿把性目的局限于自恋,而不是异性。在女性方面,性颠倒者的性目的也是多样的,其中口腔粘膜的相互接触或许是最常见的一种。”(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性爱与文明》滕守尧 译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87年2月第1版 P38)虽然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与对象间具有分离性,但现实告诉我们不能忽视对象对引发爱意与性欲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人群中普遍存在的对性伴侣(包括夫妻)的选择性。

关于性角色错位似乎更复杂些。弗洛伊德的结论是:多数人身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自体同性淫”(自身的感触与行为与自身肉体呈相反的异性表现)与“对象同性淫”(自身的性对象为与肉体呈相反的同性)相互融合的倾向。”(同上)依照正统异性恋与心理阴阳理论,正统性行为中一般男方为主动方,女方为被动方。同性恋中同样如此----包含主动型与被动型两方,男男同性恋中的被动型的性角色错位者(性颠倒者)往往表现出女性的体态与心理,“男性的体态与心理对其充满魅力,他自己觉得象个女人,寻求男人的抚爱。”(同上P36)但弗洛伊德研究认为,虽然上述情形符合大多数性角色错位者,但不是唯一的基本特征,因为不少男性性角色错位者,其体态举止俨然是个男子汉大丈夫,并未表现出多少女性的体态与心理。当然,这种情形是表面的男性体征假象,还是真实如此尚不得而知。对于女女同性恋,弗洛伊德认为“女性的情况比较明确,主动型的性颠倒者多表现出清晰无误的男性体态及心理,在其性对象里多追求一种柔弱的女性气质。不过即便如此,只要我们进行严密的探究,仍能找到相当大的差异。”(同上P38)

上述借弗洛伊德的研究对同性恋的情况作简短描述只是为了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没有长期深入现实生活中的观察研究是不能真实反应这一现象的实际的复杂程度的。而继续深入不是笔者和本文所能企及的。

6.26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的裁定多少冲击着中国社会。对这一裁定,有儒家学者一开始就产生情绪化的鲁莽反对,对美国最高法院和同性恋与同性婚姻作出关乎儒家伦理道德的无情挞伐。精明一些的儒家学者发现问题并非“反对之”如此简单,站在儒家家庭伦理观的基础上,主张对同性恋现象或者归于“非罪不正当”使之处于潜伏状态,或者对其作淡而化之处理,或者干脆对其存而不论。无论儒者采取何种资态,无意中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儒家理论面对同性恋与同性婚姻这样的复杂问题明显缺乏可利用资源与时效性。无论如何,同性恋与同性婚姻问题是反对与回避不了的,因为他(她)们与其他人群一样需要平等的自由与权利。西方的同性恋者与同性婚姻者走到今天的位置上,也是他们自身努力的结果,经过无数次申述、游行示威等等。今天西方走的路就是明天中国要走的路,迟早都要面对眼前的现实,躲也躲不了,藏也藏不得,推也推不掉,只有正面面对并作出相应回应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面对6.26冲击,缺乏理论资源与时效性,在情绪上儒家学者普遍流露出焦躁不安、无所适从。隐含有几方面的矛盾:一是,儒家欲利用它的家庭伦理观突出自己的看法,但裁决书又引用了儒家典籍的一句话----“政治建立在家庭的基础上”,在解释上存在两难;二是,儒家欲彰显其伦理价值的普世性,却苦于自身理论无法支撑,不能消解自身理论与同性恋者和同性婚姻者的小众利益的冲突;三是,由于理论资源不足,儒家内部对待同性恋与同性婚姻现象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左。所以,儒家理论不自信。当然,儒家理论上的不自信由来已久,同性恋与同性婚姻问题不过是再一次不自信的集中暴露。以前儒家在平等自由、民主科学等问题上屡次暴露出不可挽救的元理论缺陷与不自信,表现为对儒家元典理论的急功近利似的胡乱解释。与墨家理论形成鲜明对比。虽然理论可以在新时代的语境下重新做出诠释,但必需在其本义的基础上予以引申,阐发,而不是牵强附会,随意诂释发挥。比如,兼爱本身就包含平等意义;非攻的本义是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但可以引申为自由;尚贤尚同理论本身就有民主共和的萌芽;墨经里包含了科学及其相关的逻辑思维工具。再比如,持等异论的仁爱不可能导出平等;三纲也不可能导出平等自由独立(平等是一切普世价值的基础,没有平等观一切都是空。平等属于社会学范畴,享有社会学属性,指在社会学范畴内的人人一致,比如,法律、道德、机会、人权、自由等等,不否定生物学上的差异与个人努力和经历的结果);君轻民贵或民本思想本身是强调平民对于国家社稷的重要性或为其基础,绝不可能导出民主,民主就是国民当家作主(墨子国民概念相当于西方公民概念);良知坎陷即便你将它凸现出来,还是不能从元理论自然生长出民主科学,最多只能说明良知发现,需要接受民主科学。正象6.26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明美国法律接受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不是法律导致了同性婚姻。

之所以儒家理论面对现代文明社会缺乏理论资源与无法自信,是因为儒家学说是以血亲宗法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是人类刚刚脱离动物阶段的低级产物,生物学意义远远大于社会学意义。不是基于天下所有人利益的类伦理学说,而是基于部分人利益的群伦理学说,是一种低级庸俗的道德哲学与伦理学说。所以难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正如马克思无意中不幸预言了自己的主要理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现代儒家原教旨主义与心性儒家思想盛行,但其理论如何能够满足现代国家的需要却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大问题!

几千年的历史实践与理论本身证明,儒家是为君主而非为人民服务的独裁专制主义学说。其获得官方地位的条件或结果必然是或导致独裁专制,或者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制暴政。但从此次对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裁决事件的反应来看,儒家要么鲁莽反对或“非罪不正当”之,要么淡而化之或存而不论,无非都体现出对同性恋与同性婚姻人群小众权益的侵犯与忽略,对两个具有独立民事和刑事能力的成年人以婚姻形式互相结合(结伴)的权益的侵犯和忽略。可见,儒家学说一旦上位,必将在诸如同性恋与同性婚姻等具体问题上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暴政。其后果将是非常不人道和令人恐惧的!

儒家既讲迷信的命定论----天命观,又讲无法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命运论----知命观。儒家理论上的重大缺陷明摆着,儒生应该对儒家理论的命运有所预判,不可明知不可为而强而为之!儒家要上位必将遭到无法抗拒的绝大多数人的反对,首先同性恋者与同性婚姻者会第一个站出来,愤怒地将孔孟的脑壳的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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