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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7名上诉人均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


5月20日,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在江苏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林永祥的辩护律师在庭后表示,该案15名被告中,共有7人提出上诉,他们均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金额存有异议,“庭审中也出现了法理和情理之间的碰撞”。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林永祥、何永高等15人,在2013年底到2014年下半年,先后因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他人而被抓,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们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到590万元不等。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多名癌症患者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法院认定的林永祥等人销售的“假药”,与一般“假药”有所区别,是能够“续命”的靶向药,连云港市食药监局在该案一审时也曾对澎湃新闻表示,涉案药品是“以假药论处”。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7人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由江苏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

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在庭后告诉澎湃新闻,庭审时,15名被告人中共9人到庭,其余6人因对涉案情节没有异议,经法院在庭前询问确认后,没有通知到庭。

“我们对林永祥做无罪辩护,主要围绕其涉案金额是否准确、林永祥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销售行为以及一审判决对林永祥‘代理商’的身份认定是否恰当展开辩论。”葛绍山说,除林永祥外,其余6名上诉人主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金额存有异议。

林永祥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邓学平介绍,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林永祥有没有销售行为,他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代理商”等方面。检方认为林永祥是印度商销售体系中的一部分,辩方认为法律层面的代理商,必须在经过授权和许可,存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而林永祥从始至终都没有从印度人手里买过药品,“他只是帮忙中转,他的行为是劳务行为。”邓学平说,二审庭审中除了案情外,还探讨到生命权和健康却与法律立法本意之间的关系,有法理和情理之间的碰撞。

当天的庭审约持续了6个小时,下午5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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