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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他人强奸12岁亲生女儿,被撤销监护资格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理应在父母的怀抱中幸福快乐地长大。然而竟有这样一位母亲,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近日,杭州余杭法院审理了一桩令人既愤慨又唏嘘的案件,并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判决。

2009年,李某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经二人协商,三岁的女儿赵小某随父亲生活,但每年寒暑假都要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一段时间。这一安排本来合情合理,但令人震惊的是,2017年、2018年暑假期间,李某伙同何某某多次对年仅十一二岁的赵小某实施了强奸、猥亵行为,给赵小某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2020年10月,余杭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李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被羁押期间,其前夫赵某向余杭法院申请撤销其对女儿赵小某的监护人资格。余杭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某现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健康成长,判决撤销李某作为赵小某监护人的资格。

据赵某自述,自案件发生后,女儿赵小某便很少出门,一改往日的开朗性格,成绩也一落千丈,其劝慰女儿时,谈话常常因女儿“一直在哭”而难以为继,可见此事对赵小某造成的严重损害。悲剧反复发生,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监”与“护”皆失位。此类案件大多具备以下特点:犯罪嫌疑人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且文化水平较低;被害人则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不法侵害——这些都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安全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家长、老师、学校的共同维护,还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和整个社会的参与。近年来,余杭法院不断加大对《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力度,持续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主动研究未成年人民事权利和司法保护工作,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注重全面关注未成年人身份权益、财产权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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