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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言犯罪记录制度:修法扩大轻罪记录封存范围


针对犯罪记录制度存在被滥用的情形,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法完善。2021年全国两会在即,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呼吁适时修法扩大轻罪记录封存范围,并尝试建立限制公开制度,以此保障前科人员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由此建立了我国基本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犯罪记录制度司法实践停滞不前,存在被滥用情形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刘守民在建议中指出,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合法权益。

刘守民直言,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有条件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刘守明指出,由于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种问题和困难,加之近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对此鲜有涉及,一定程度上消减和制约了刑罚的社会效果和制度预期,仍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上位法规定不完善。刘守民指出,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整体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刑法修正案仅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对曾经犯罪的报告义务。现行刑诉法更也未涉及任何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问题。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亦停滞不前。在刘守民看来,前述《意见》基本照抄了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原文,对具体实践没有指导意义。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其刑事诉讼规则中也仅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两高三部”于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未将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问题纳入考量范围。最高法院2021年1月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未就此作出补充完善。

不仅如此,犯罪记录还存在被滥用的情形。据刘守民观察,在工作生活中,不仅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实际扩大了刑事打击面,被形容为“刑外有刑”,而且在公民个人就业、借贷等环节普遍存在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的情形,人为增大了单位、公民负担和社会运行成本。

刘守民还指出,有犯罪记录的所谓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常被拒之门外,“有的刑满释放十几年虽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同样遭受社会的普遍歧视,甚至连其子女的上学、就业、参军等都广受影响,有些人由此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建议修法扩大轻罪记录封存范围,尝试建立限制公开制度

鉴于此,刘守民建议完善犯罪记录制度,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一方面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原则。另一方面将目前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但应在适用上作出区别,如可规定“成年人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将其犯罪记录纳入封存的范围。

与此同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建议在刑诉法中直接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后,视为无刑事前科。”刘守民表示,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增加特殊条款,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等。

刘守民还建议,建立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明确轻罪记录消灭的例外情形。“可考虑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且在此后一定期限内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本人和特定主体申请,由法官或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依据一定程序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当事人也可以声称自己无犯罪记录。”刘守民在建议中同时指出,对构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即使其被判处的刑罚符合犯罪记录消灭规定,也可由法律明确禁止消灭其犯罪记录。

此外,刘守民也在建议中呼吁尝试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比如,除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法定罪行外的其他犯罪人,在其被判刑罚执行完毕超过8年、10年或者15年,且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可以从前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以确保当事人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非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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