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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则


继江西之后,又一地出台地方版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则。

7月12日,界面新闻获悉,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该《通知》在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两份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发现问题而制定。

界面新闻注意到,《通知》首次对“预付金”性质贷款、客户归属地认定、贷款定价标准等提出更为细致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在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同时,相关费用水平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在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方面,《通知》对“预付金”性质贷款提出指导性要求。《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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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控跨地域经营方面,《通知》要求,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贷款定价标准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近日公开发言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等费用推高了融资成本,应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在有的案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导客引流费或信息服务费比率约为6%、7%,一些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市场主体亦收取6%、7%的费用,而实际上银行贷款利率为4%、5%。”郭武平据此强调,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端,同时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双向的信息传导确认,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消费者意愿,并做好相应的存证和可回溯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重庆银保监局表示,《通知》有利于补齐辖内相关制度短板,促进辖内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增强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累积。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庆银保监局之前,江西出台了首个地方版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则,对省内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进一步收紧。

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银保监局明确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

省内农村中小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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