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慈善法明确“禁烟”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如获通过,《慈善法》将成为规范中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   慈善法草案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现在的草案,并不限制烟草业的慈善捐赠,对于违反规定宣传烟草业捐赠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形同虚设。”冯长根直指慈善法草案的不完善之处。   他认为,按照草案的相关条款,烟草行业完全可以借助捐赠、捐助和慈善事业的名义进行宣传和广告,获得促销、宣传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府表彰。“这完全违反了国际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广告法》),也侵犯了人民的健康权益。”   由于近年来,中国相继禁止烟草广告,烟草公司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捐助在愈演愈烈了。冯长根举例介绍,如多家烟草集团助学的项目前都要标上烟草公司的名字,或者在基金之前冠以某烟草品牌,这些都是很明显的烟草品牌广告促销。   对此,冯长根建议,在慈善法草案的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些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条款,并且增设一条“违反本法进行烟草捐赠、赞助的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捐赠者处于相当于捐赠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也建议,增设“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的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认为,如不能增列“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赞助或慈善服务”的条款,建议明确规定,“烟草业的任何赞助、捐赠或慈善服务均不得冠名纪念,不得宣传和表彰,不得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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