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今日第1836期:“秘密写票处”的秘密

全国两会期间,人民大会堂会场最后一排边上的一些小房间就是“秘密写票处”。在投票时,想要纸上写的东西不被人看去,就可以去房子里下笔。但奇怪的是,这么多年,很少见到有人进去写票。是大家都不怕投票被旁人看去,还是另有说法? 解放前,中国的投票方式主要是农民创造的“豆选”,即选举时用豆子当选票。1949年后,渐渐开始采取鼓掌投票、举手投票与无记名投票。从1953年开始,“无记名投票原则”在我国选举法中逐步得到确认,当时的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举手投票法和无记名投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人如系文盲或因残疾而不能写票者,得请其他选举人代写。   这一规定采取了“无记名投票原则”与“举手投票原则”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与建国初期基层有相当一批选民缺少文化、不能很好地通过文字书写来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实际情况有关。很显然,“举手投票”不属于秘密投票的范围。   1979年选举法重新制定时,首次正式肯定了“无记名投票原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选举法修改对“秘密投票原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保障措施。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蒋洪曾经说过,当委员这么多年没看见有人去秘密写票处写票。他说:“你想想看,精神正常的人会到那去秘密写票吗?上海的那个秘密写票处就在主席台的两侧,北京的秘密写票处稍微隐蔽一点,在座位最后的房间里。我当了这么多年委员也没有看见有人去秘密写票处写。”   因为法律规定,所以必须有这么个地方,但是这个地方到底能不能用上,法律没规定,也没有人落实。   人民大会堂的秘密写票处在会场最后一排的小房间里,如果你要去秘密写票,就要从座位上出来,一整排的人都要起身避让。换句话说,可能在座位上写,还没什么人注意,若要秘密写票,反而会非常怪异。明摆着,谁一旦去“秘密写票处”,就不秘密了。   蒋洪曾听一个老同志说,在一次会议上宣读投票规则时,弄不清楚到底是在人代会还是政协会上,有一个代表委员提出应该秘密写票,要不然写什么票都会被人家看见。后来大会就觉得要考虑这个事情,经过讨论后,就把秘密写票列为规则。后来的结果是,只有这一个提议的人,从座位上挤出来,挤到秘密写票处,全场哄堂大笑。 世界历史上,人们使用过不同的物体进行投票,例如石头、瓦片、豆子。但随着投票权的扩展与识字率的提高, 近代各国都逐渐采取纸质选票。   最初,因为没有规定纸张的大小、薄厚、样式,秘密写票有名无实。例如英国国会在1835 年在修改了市政改革法,规定实行纸质选票,而选票一般由投票人或候选人自己提供。许多候选人就利用此规定提供自己独特的选票,从而控制他人投票。如法国法律曾规定选票用纸为白色纸张,但法律并未规定选票的尺寸质地。因此,一些候选人使用异常薄的纸张印制选票。这些纸张如此之薄,可透过反面看到正面的图案,甚至选票上的名字。   因此, 即使秘密投票程序非常完善, 但由于选票本身的可识别, 秘密投票也不具有秘密性可言。各种政治力量继续运用贿赂、威胁等方式来控制选民投票。    “澳大利亚式选票”解决了这一问题。“澳大利亚式选票”出现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指的是政府按照统一格式、尺寸、质地、颜色印制并分发给选民的无记名选票。它最大的特征是由官方运用公共经费来印制选票,可称之为官方选票。    除了对纸张进行规定以外,投票程序的完善也十分重要。1914 年,法国规定选民投票程序如下:选民进入投票站,在确认身份后拿到信封和选票并在投票的隔子间填写好选票并装入信封。向监督官员表明其只有一个信封后, 选民自己把装有选票的信封投入投票箱。    另外,为防止投票人受外部的压力而向他人展示选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禁止选民向他人展示选票。如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投票应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编号、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栏, 由投票人以选举委员会制备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后不得将圈定内容出示他人。”    选民无记名投票,目的是为了让普通选民更自由地表达真实意见,这一点在大多数国家都已成共识。但与中国不同的是,很多西方国家选择公开民意代表记名投票表决,目的之一是让选民更好地监督民意代表履行职责。因为议员和代表是受托前来表决的,选民是他们的真正委托人。他们的行为应该可见,也理应被监督,只有这样选民才能知道他们是否真正代表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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