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俩挪用92岁母亲养老金 嘱咐医生不要用药

“我看到妈妈的存折上每个月都有拿款记录的,但是医生跟我说,在我姐姐照顾我妈的期间,还留有7500元的医疗费未结清。妈妈每月的养老金刚够疗养院开支,我认为欠下这笔钱的原因就只有一个,就是我姐姐把这笔钱私吞了。” 何阿姨表示,7500元的医疗费自己后来已帮姐姐付清。但是,在何阿姨照顾期间又累积起2万多元的医疗欠款,何阿姨觉得这个钱她没必要还:“我妈妈的房子现在是我姐姐在住,一切都是我姐姐在享受着。再说了,之前她欠的7500元我都帮她还了,现在还欠的2万多元应该她来帮我付了。” 你把妈妈的养老金取完了, 何阿姨姐姐听了妹妹的话,表示:“虽然我拿了妈妈的一部分养老金,但是妈妈的医药费我也是有支付过的。存折记录上都有记录,有存有取的。可是,存折到我妹妹手上后,每一笔记录都是支出,根本没有存进去的记录。而且,我发现每次取钱的金额越来越大,从刚开始的2000元左右,一下子变成了3500元、5900元、7000元,多的甚至高达12000元。” 何阿姨姐姐还表示,何阿姨甚至比她更过分:“我好歹还经常去照顾妈妈,可是她一个月就去看几次,而且连照顾妈妈、给妈妈买东西都要算钱,几十块钱都要从妈妈的养老金里面拿!” 老母亲的主治医生李医生说:“对于这两个姐妹,我不想评价。她们妈妈一个月的养老金有3500多元,刚够医院的医药费和护理费。但是,这么大的年纪偶尔有个感冒、发热很正常的。我们要额外给她用药,但是她们两姐妹都不肯付医药费,一直拖欠着,一点点钱都很斤斤计较。” 李医生表示,作为子女,只盼望长辈能健健康康的,但是这两姐妹却不这么想。“更让人心凉的是,每次来医院看她们的妈妈,不问问她们妈妈病情怎么样,不问问我们怎么给她妈妈治疗的,永远只是一句话,‘给我们两姐妹省一点,最好不要给妈妈吃药。’”(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近日,何阿姨两姐妹找到了笔者,告诉笔者从92岁的老母亲住在疗养院两年以来,护理费和疗养费都是从老母亲每月3500元的养老金里直接扣的,但是至今却欠下了将2万余元的医疗费。现在,两姐妹都拒付这笔欠款,双方指责不断,认为都是对方挪用了母亲的积蓄。 据了解,两姐妹的母亲两年前因摔跤导致脑部受伤,一直住在疗养院治疗。两姐妹商量好是轮流照顾老母亲起居,一人照顾一年。第一年由何阿姨姐姐照顾老母亲,老母亲的存折也是放在她手里。直到第二年,何阿姨去医院照顾老母亲时,两姐妹的矛盾爆发了。 孝敬、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把我们拉扯大不容易。小何姐妹不仅没有孝敬92岁的老母亲,还拿着老母亲的钱不给老母亲看病,这些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两姐妹愿意把私自挪用老母亲的钱如数还上,医院的欠款各自承担一半,并且承诺,老母亲存折的钱只能用来给老母亲治疗。 子女对年迈的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老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何阿姨姐妹俩作为老母亲的女儿,应当承担起对老母亲的赡养义务,包括照料老母亲的日常起居,负担老母亲的基本开销、医疗费用等。二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传统的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今后再发生此类情况,老母亲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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