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申报电视剧拍摄须概括“思想内涵”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机构贯彻执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对保障、促进电视剧发展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率,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现通知如下: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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