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男國道29.5公里內收12張罰單 法院撤銷8張原因曝光

彰化縣許姓男子去年4月間行駛國道一號,遭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收到警方開立的12張罰單,每張裁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他有違規事實,但部分不符連續舉發的要件,裁罰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8張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主張去(2021)年4月11日下午兩點43分到3點,行駛國道一號南向199.3公里至228.5公里,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開12張罰單,他每次變換車道都打方向燈。

許男主張,他收到的罰單其中9件各未達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在6公里、6分鐘以上得連續舉發標準,且行駛期間内也沒行經任何一個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他請求撤銷原處分,而且另有3張是重複開立,屬一事二罰,他也請求撤銷。

台中區監理所答辯,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檢舉許男,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函及採證錄影影像光碟可佐證,經舉發機關查證均屬實,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對他的方向燈未全程使用至完成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等12次違規行為,是對不同用路人的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分別處罰。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根據台中區監理所提出檢舉人的行車紀錄器採證光碟暨採證照片為證,許男就算沒故意違規,但駕駛車輛能注意卻不注意依法使用方向燈,顯有過失,台中區監理所對原告的12次違規行為均予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其中8件原處分並非適法,自不符合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得連續舉發的要件,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自應均予撤銷,其餘4件並無違誤,許男訴請撤銷此部分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許男被檢舉行駛國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收到12張罰單,彰化地方法院審結,撤銷8張,駁回4張,許男應繳1萬2千元交通違規罰款。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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