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喊話林宏信 聲請法院解散2公司

大同喊話林宏信 聲請法院解散2公司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大同(2371)今(1)日再度對戰市場派,法務長趙安更是對市場派的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喊話「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並且向社會大眾宣佈大同已依民法第36條,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德国必邦新大同公司解散。大同公司今日宣布,鑑於台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以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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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因此大同公司決定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德國必邦ptt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並且趙安表示,林宏信大律師是法界的前輩,自己有句建言想對林宏信說,那就是「君子不立於圍牆之下,也就是君子預測所處情境對個人和職涯不利時,應該遠離。」林宏信日前為了臨股會案,前往陽明山姜太公道場點七星燈祈福,想必是一位敬鬼神之人,敬鬼神就要知天命。

 

▲大同法務長趙安對市場派的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喊話「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以下是大同公司聲明稿全文:

一、法院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炒股之交易中樞

根據台北地院8月24日新聞稿: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認定被德國必邦心得 告鄭文逸與中國籍人士任國龍(已通緝)於105年9月至106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將股價由每股新臺幣(下同)5.51元,拉抬至106年3月6日每股14.1元,股價漲幅達155.90%,總犯罪金額高達31億餘元。

判決並指出被告鄭文逸係利用其「掌控的個人群組帳戶、法人群組帳戶(欣同、新大同)、丙墊金主群組帳戶,作為交易中樞,而彼此或分別與本案其他群組帳戶為連續、大量的相對成交,且利用盤中密接時間內,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或連續以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買德國必邦真偽 價之低價委託賣出之方式」炒作大同股票。

被告鄭文逸等4人與任國龍於前述犯案期間,利用各自掌控的群組帳戶,合計買進大同公司股票計1,130,053仟股,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340,000仟股之48.29%;賣出708,861仟股,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340,000仟股之30.29%,其炒股的數量與幅度真是空前!對資本市場的秩序是非常嚴重的挑戰!

二、公司涉及犯罪,法院得依民法第36條宣告解散

民法第36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司法院曾於79年9月1日(79)秘台廳(一)字第01991號函解釋:民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人宣告解散之規定,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亦有適用。該解釋並指明違法吸收資金公司,法院可以公司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宣告解散。

本件鄭文逸以欣同.新大同公司為犯罪交易中樞炒作大同股票,所違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罪,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吸金之罪法定刑期相同,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文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遠高於當年違法吸金之沈長聲判刑7年,丁磊淼判決4年半,足見鄭文逸之犯行比當年違法吸金案更嚴重,本件更具宣告解散犯罪公司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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