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
2020-11-28 01:40:42
2020-11-27 19:29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 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 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 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是關於對暴力傳銷的防衛。據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於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佈有助於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准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此外也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一)法律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要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景,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確判斷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還是嚴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確判斷嚴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據此來確定是否適用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兒子潘甲(11歲)、女兒潘乙(9歲)。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約定潘某撫養兒子潘甲,王某霞撫養女兒潘乙。一年後,經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辦理重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潘乙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時許,潘某駕駛摩托車載潘甲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潘乙,因潘乙不願回家,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16時許,潘某再次駕駛摩托車來到王某民家中,進入王某民兒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剛滿月的嬰兒時,被隨後趕來的王某霞勸離該房間。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全長26.5釐米,柄長11釐米,刃長15.5釐米,刃寬2.8釐米),左胳膊夾著潘乙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緊隨其後,因潘乙不願隨潘某回家掙扎並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王某霞大聲喊叫。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鐝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見狀持鐝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時,王某民又持鐝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29分鐘後,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腰部開放性傷口、左腰部肌肉血腫、左腎包膜下血腫、左腎周血腫,左腎挫傷、頭皮裂傷。經鑒定,潘某系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3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30日提請批准逮捕。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潘某的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為保護家人免受侵害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於4月6日決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釋放,隨後公安機關對王某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家屬釋法說理。經瞭解,潘某家中僅有其母胡某某(現年54歲)、其子潘甲二人,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經協調,鎮政府已將胡某某列為低保對象,並向民政部門為潘甲申請困難救助。對於王某霞及女兒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檢察機關通過一系列工作,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困難,提高了辦案質效。
(四)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鐝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暴力衝突,導致重大傷亡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時,對於因案致貧的家庭給予幫扶和救助,彰顯了為民執法的情懷和司法的溫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
正當防衛不批捕案
——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和財產安全
實施防衛致人重傷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面對非法暴力強拆,防衛人為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阻止暴力拆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
——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急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防衛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面對多人圍毆,儘管不法侵害人沒有持器械,防衛人持刀反擊,造成傷亡結果的,應當從防衛人的角度設身處地考慮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後,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紮馬步,並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屈臣氏藥局 日本藤素屈臣氏 日本藤素藥局 日本藤素正品 日本藤素哪裡買 japan tengsu 日本藤素官網 日本藤素進口 日本2H2D 美國maxman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 春藥 媚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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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四)典型意義
實踐中,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衝突、打架,導致人員傷亡,在故意傷害類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多發。正確判斷是故意傷害行為還是正當防衛行為,行為人具有相互鬥毆意圖還是防衛意圖,是司法中面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依法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時,不能簡單地以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重於不法侵害造成的後果,就排除當事人具有防衛意圖。應當從矛盾發生並激化的原因、打鬥的先後順序、使用工具情況、採取措施的強度等方面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應以防衛人的視角,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和危險性,防衛人所處的具體環境等因素,進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斷。此案中,防衛人餘某正常行駛,不法侵害人申某某挑起矛盾,又促使矛盾步步升級,先拿出兇器主動對餘某實施攻擊。反觀餘某,其具有防衛意圖,而且防衛行為比較克制,造成申某某輕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