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榆中縣“村占社地”調查:縣政府在農村改革中與民爭利
2020-12-16 04:46:42
原創中國商報2020-12-14 17:11:01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李虎)國家工程徵用農村集體土地180餘畝,近千萬元的征地補償款應歸誰支配?村民小組以20世紀80年代“包產到戶”時期的分田分產會議記錄和花名冊等史料為依據,證明所征占土地屬於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但鎮政府卻將補償款悉數劃歸村委會支配,雙方矛盾難以協調。
中國商報記者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甘肅省榆中縣政府在執行國家農村政策的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違規操作:在執行林權改革政策中虛報林草地面積以套取、挪用補償款;以“征地便利”為名,未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未將部分村組的林地承包到戶;在2015年我國實施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未將部分地區山旱田登記確權,造成本該農戶享受的改革紅利被村委會佔有。
村委會與村民小組的征地補償款之爭
11月7日下午4點,榆中縣和平鎮駱駝巷村一處山坡平地上,該村一社社長施祖勝與施工方負責人有說有笑,在打過幾個電話後兩人互讓了一支煙,挖掘機從兩人身後轟鳴著爬上山坡。阻滯了四個月之久的“G312線清博公路”工程榆中縣和平段(以下簡稱清博和平段)終於能夠順暢施工。但村委會與一社就該工程征地補償款的支配權之爭仍在持續。
公路施工從山脊穿過
駱駝巷村共有五個村民小組(社)。時間回退到20世紀80年代“包產到戶”時期,駱駝巷村五個社各自成立分地小組,將耕地承包到戶。歷經38年,一社分田分產的會議記錄和花名冊等歷史資料被完好保存了下來,“大溝梁”“元朵窪”“文家窪”等地名頻繁出現在上述史料中。
榆中縣自然資源局的《征地情況說明》中寫道:G312線榆中段建設專案擬徵用駱駝巷村集體土地182.1517畝,其中永久使用村集體林地127.431畝。公路用地貫穿了一社分田分產史料中記載的地名。一社村民認為,至少140畝土地歸一社村民集體所有。但駱駝巷村委會、和平鎮政府和榆中縣多個職能部門幹部則以一社村民拿不出被征占地的“兩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為由,認定全村所有未發證到戶的林地、荒山荒溝均屬村集體所有,故所有征地補償款約960萬元歸村委會支配。
駱駝巷村委會和一社村民對征地補償款的爭奪本質上是土地權屬的分歧,所征地收益歸村還是歸社的問題。
歷史:村民墾荒種糧 生產隊(村民小組)發包土地
一社村民反映稱,被征土地自古以來由一社集體耕種經營管理,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由一社作為發包方,承包給本社農民經營管理,與其他社地界清楚且無爭議。
現年74歲的施錫章退伍後於20世紀70-90年代擔任過30年的駱駝巷村幹部,一遝發黃的分田分產會議記錄和花名冊等史料是他父親的遺存。一社的幾位老人告訴中國商報記者,20世紀80年代初,施錫章父親與施賀林、施彥林、施殿水擔任一社分地小組成員,後三人如今雖都年逾七旬,但身體硬朗。談及當年分地時的場景三人都記憶猶新,“當年土地的發包方是生產隊(社),一社劃了兩個小組”,老人們說,一社土地貧瘠,可耕種土地不多,分完少量水田後,將山坡旱田搭配劃分到戶,包括這次征占的“大溝梁”“元朵窪”“文家窪”等荒山上的旱田。由於山高且陡,土地貧瘠且無法灌溉,山坡旱田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便逐年荒蕪。
《80年元月24號領導班子代表會議》記載,當日上午施錫章和郭守模(已故)以大隊(村)幹部的身份與第一生產隊(一社)10餘名代表召開土地分配會議。“我和郭守模同為大隊副書記,代表大隊督促生產隊分地相關事宜。”施錫章說。《第一生產隊土地分攤情況》載明瞭所有的耕地地界和分配方案,多份相關史料詳盡記載了田產分配到戶的情況。
20世紀80年代駱駝巷村一社分田分產部分史料
記者隨機走訪了駱駝巷村其他幾個社現任或已退任的社長,他們的說法和一社村民基本一致:五個社都有各自的荒溝、荒山,但在歷次換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旱田大多未被登記在內。
駱駝巷村現任黨支部副書記金安輝也承認本次征占地中可能涉及到一社村民的旱田,但他要求村民拿出分地的底賬,“你拿出持久液 持久液副作用 持久液用法 持久液效果 持久液哪裡買 持久液屈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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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誰家就是誰家的”。
和平鎮黨委書記嶽紅賓認為一社的可耕地貧瘠,與其他幾個社相差懸殊,也認可唯有一社村民有在涉爭議的荒山上墾荒種糧的歷史。但在接受記者諮詢的一個多小時內,他的表述前後卻並不一致——“縣自然資源局說這些地連耕種的痕跡都沒有。”“1982年土地承包時將這塊土地發包了,1996年村集體沒有把這塊地發包。沒發包,嚴格意義上說這塊地就是村集體的。”“自始至終誰也沒給你發包過,沒承包過”。因此在“村上建議(將其中55畝未利用地補償款)劃給一社”時,嶽紅賓“就讓全村農民(表決)決定是否劃給一社”。
今年10月16日,駱駝巷村委會召開了表決大會,組織全村五個社的農戶代表表決被征地屬於村集體還是一社社集體,但遭到一社村民的反對和其他社代表棄權而未能成行。
11月27日,和平鎮政府向一社村民下發對該宗被征地的《處理意見書》,認定土地所有權應屬村集體所有。村民代表共同簽署了“不同意”。
現狀:縣鎮村幹部否認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權利
11月6日,施工隊上山施工。一社村民趕到現場後撥打了派出所的電話,民警將雙方代表召至村委會,組織了由村兩委代表、一社村民代表、施工方代表參加的協調會。
一社村民代表指出,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規定,20世紀80年代已經由駱駝巷村五個社各自發包的集體土地應分屬於各社農民集體所有,故村民委員會不能享有和分配該筆征地補償款。但駱駝巷村委會主任陳文凱表示第一次聽說村民小組可以發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