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民警單獨詢問時強姦女當事人 獲刑四年六個月
2021-01-18 03:50:57
澎湃新聞 2021-01-16 19:23
澎湃新聞近日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安徽合肥一派出所民警張雲龍在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時強姦女當事人。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之後張雲龍提出上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張雲龍上訴,維持原判。
民警讓輔警在走廊看管其他當事人,在屋內實施強姦
《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雲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淩晨1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在合肥市一酒店內與朋友一起吃飯。張雲龍因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李某某所在房間,對李某某及朋友等三人現場詢問。
之後,張雲龍電話通知輔警童某、鄒某到房間內協助詢問,並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某的兩位朋友帶至房間外過道進行看管,張雲龍則在房間內對李某某進行單獨詢問。
張雲龍在對李某某單獨詢問期間,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性關係。
之後被害人李某某被張雲龍帶至雙崗派出所。離開派出所後,被害人李某某告知朋友其被強姦,朋友遂陪同李某某等人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訴,並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
一審法院判處張雲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上述《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雲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被告人張雲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雲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後張雲龍上訴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張雲龍強姦的事實,已被一審判決列舉的證據證實,以上證據業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該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予以確認。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雲龍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上訴人張雲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在量刑時,已結合張雲龍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充分體現刑罰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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