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批復棲霞金礦事故報告:建議處分處理煙臺市委書記等28人 新京報2021-02-26 17:11:

山東批復棲霞金礦事故報告:建議處分處理煙臺市委書記等28人

新京報2021-02-26 17:11:26

新京報快訊 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發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煙臺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並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事故遲報瞞報情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於企業違規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規依紀依法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專案部副經理,鑒於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 賈巧遇,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馬學聖,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用爆炸物品審批,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李東,中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員工,負責回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盧興雄,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專案部爆破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馮曉林,中共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綜合辦保衛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

 

1. 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日本藤素  日本藤素屈臣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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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2. 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並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康鑄尚,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生產科長,分管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於建坤,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技術科長,分管生產調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李繼寧,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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