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法向IS“复仇”:犯我中华者 虽远必诛

昨天深夜,长安君和很多网友一样,被这条令人震惊的消息惊起、愤怒——极端组织IS(“伊斯兰国”)宣布杀害了一名中国人和一名挪威人。IS曾于两个月前索要赎金,未能得逞,遂残忍杀害人质。 就是这个极端组织,一周前刚刚制造了巴黎恐袭,一周后,又残忍杀害了我同胞!樊京辉,这个被劫为人质的我国公民,那张身穿黄衣、形同囚犯的照片,成了他留在全世界面前最后的影像。 今晨,正在菲律宾出席APEC会议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中国强烈谴责‘伊斯兰国’极端组织残忍杀害中国公民这一暴行。我向遇害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 11月19日,正在菲律宾马尼拉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就我国公民被恐怖组织杀害事件发表讲话,强烈谴责“伊斯兰国”的残忍暴行。 憋在心里一整夜的悲愤,被习大大掷地有声的表态,得到了释放。习大大说的好!恐怖主义挑战文明底线,是人类公敌!今天整个白天,网络舆论场都充斥着中华男儿的血性。“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这句话出自西汉名将陈汤,其击退北匈奴郅支单于后给汉元帝的上书,原文为:“宜悬头槁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如今,习大大正带领中华儿女重振中华民族的荣光,对待暴恐分子,中国绝不会手软!坚决打击,严惩凶手,是大国担当,也是对人民的承诺。 外交部 今天发布消息说,樊京辉被绑架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十分牵挂他的安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想方设法开展营救工作。但恐怖组织无视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仍然采取惨无人道的暴力行径。中国政府对这一泯灭人性的暴行予以强烈谴责,一定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据长安君所知,这个“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8条。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则法律条款,讲的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保护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长安君了解到,行使保护管辖权需符合这3个条件:1、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2、系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3、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 显然,IS杀害中国人质的暴行,危及我国公民生命权这样的重大利益,且杀人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重罪,均需重判,完全符合行使“保护管辖权”的全部条件。因此,我国政府有权根据我国的国内法,对IS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判! 判的问题解决了,那么,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抓! 到海外抓捕侵害我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已经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71条规定:“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76条规定:“【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这就是“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 长安君期待,这部全球性打击暴恐的重要法案尽快通过,成为授权人民警察和人民子弟兵走出国门、将犯我暴徒“得而诛之”的强大法律武器!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援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方式,要求外国政府对侵害我国公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审判,此外,我国跟很多中东国家都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也可以通过外交谈判,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国,由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来审判IS暴徒。 “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两千年前的这句誓言,今天依旧有效!

目前还没有人评论

©2023 wailaike.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