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良好秩序——互联网治理体系革新的辩证法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朱巍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时发表了主旨演讲,明确提出了世界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个原则,即尊重主权原则、维护和平安全原则、促进合作开放原则和构建良好秩序原则。

 

    习总书记提出的互联网体系治理“四个原则”,既是对世界互联网近三十年发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未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产业革命前进方向的指引,具有深远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创新价值。其中,“构建良好秩序”原则尤其值得关注,这个原则直接指向了各国网络生态现状,不仅明确阐述了网络自由与网络法治之间、现实与虚拟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也对网络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做出了具体说明,这对保障世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技术趋利避害,修复和建设面向新世纪的网络生态环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总书记在阐述构建良好秩序原则时,强调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目前,网络传播的发展已经进入到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表达者,在这个人人都拥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逐渐演变成侵权的重灾区。网络暴力、人格侮辱、商誉侵权、暴恐信息、网络谣言等成为互联网发展红利带给世界人民的“副产品”。这些网络“负能量”和“副产品”是世界各国在信息化变革中所共同面对的问题,能否解决好,将直接决定网络发展的成功与否,涉及到数以亿计网民的合法权益。

 

    习总书记辩证地将自由与秩序统一到保护网民权益的中心点上,以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法治秩序保障全体网民的自由。习总书记将网络法治化分成“依法治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三个层面,辩证地把政府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网民权利义务结合起来,形成了网络法治的“有机体”。网络法治化离不开有针对性的立法活动,我国近年来互联网法治化取得了重大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修改、制定多达数十部之多,法治网络化的进程位居世界之首。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支撑,中国互联网产业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信息化工业革命进程。

 

    习总书记用法治解释“秩序”时,还充分强调了网络伦理、网络文明的道德教化指引作用。以法治网与以德治网需要充分结合起来,法治是最低等级的道德,相比法律,道德标准比法治标准更“柔软”,更贴近生活,也具有更高层面的标准。以德治网与以法治网,相互补充,互相促进,都统一到保障网民权益目的中来。

 

    对于网络的虚拟性问题,习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虚拟与现实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虚拟空间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行为的延伸,现实主体是虚拟社会行为的承担者。所以,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性”也不能成为不遵守法律和道德的“挡箭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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