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主持和解后960平方米房产仍无法兑现

因租赁搬迁的赔偿协商不妥,河北永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与石家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下属企业――石家庄市化工六厂(以下简称“化工六厂”)陷入一场纠纷。 经历近两年官司后,2013年1月,在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主持下,永达公司、石家庄市劳教所、化工六厂及欲在化工六厂片区建设劳教所民警备勤楼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永达公司搬迁并息诉罢访后,可获得民警备勤楼960平方米房产作补偿。 但等到今年3月房子交付到期时,永达公司负责人陆永志却被房产公司告知“要房找石家庄市劳教所”,而劳教所又称要房找房产公司。近日,石家庄市劳教所回复澎湃新闻称,“至于房产公司所说房屋产权属劳教所,系其单方说辞,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2005年9月5日,永达公司与化工六厂就租赁该厂区西侧土地达成协议,约定合同期为五年,租期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化工六厂无整体规划,永达公司可续租五年,第六年租金比第五年上浮5%。 2010年12月10日,在前五年租期届满后,永达公司按第五年标准向化工六厂支付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共计六个月租期的租金。陆永志说,交纳租金时,化工六厂未告知有新规划,直至2011年3月1日,他突然收到化工六厂的通知,“石家庄市劳教所欲在此建民警备勤楼,要我于两个月内腾出场地。” 陆永志要求化工六厂赔偿所有建筑及辅助设施评估价款、搬家费用等682万余元。在双方未谈妥的情况下,化工六厂向石家庄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合同已解除,要求永达公司拆除其所建建筑物,搬离、腾退租赁场地等。 2012年4月20日,石家庄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化工六厂在收取永达公司六个月租金后,未提出异议,且化工六厂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有整体规划并告知永达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可以认定续租事实成立,故化工六厂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约属违约行为。但永达公司未积极寻求与化工六厂签订书面续租合同,存在未取得化工六厂书面同意改建和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上浮租金的过错,需承担50%的责任。 陆永志认为,石家庄市仲裁委既已判定化工六厂违约,为何又判永达公司承担一半责任,且第三方机构评估其库房建成时价格达655万余元,仲裁判处的赔偿款远低于其损失,仲裁结果不合理,故拒不接受赔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仲裁庭审中,石家庄市劳教所的一名处长作为化工六厂的仲裁代理人出庭应诉。 2012年4月26日,永达公司向石家庄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同年7月,石家庄市劳教所向石家庄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永达公司亦提起不予执行申请。 期间,石家庄中院曾促成一次和解。2012年9与5日,永达公司、石家庄市劳教所和化工六厂片区的项目开发商顺通房产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顺通房产将其开发的石家庄市劳教所民警备勤楼中660平方米的房产偿付给永达公司,石家庄市劳教所为顺通房产担保,永达公司则需拆除所有建筑物,并将仲裁判定的108万元赔偿款在交房时支付给顺通房产。 《和解协议》达成后,陆永志支取了先前拒收的108万元,但这一协议因永达公司的股东反对而未生效。 2012年11月,永达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石家庄中院驳回,陆永志又向河北高院提起复议。恰在提起复议期间,在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主持下,化工六厂、永达公司、顺通房产、石家庄市劳教所于2013年1月24日重新签订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永达公司支付给顺通房产54万元,在七日内腾清租赁场地,顺通房产则自愿以其开发的劳教所民警备勤楼中960平方米的房产偿付给永达公司,交房时间同劳教所干警一致。《协议》还要求永达公司相关人员自愿撤回向河北高院提出的复议申请,自愿保证到已经上访的各级机关和部门进行息诉。 陆永志原本以为有河北高院的文书和石家庄市劳教所的公章作保,这场纠纷即可划上句号,但没想到他又卷入下一场纠纷。 陆永志说,2015年3月,当交房到期时,他要求顺通房产交房时,却被告知顺通房产无权支配房产。“顺通房产称其只是代为建设民警备勤楼项目,房屋的产权属劳教所,劳教所允许后才能给房。”但当他找石家庄市老家所“讨”房时,却又被踢回找顺通房产。 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顺通房产总经理王文忠电话,对方均未回应。石家庄市劳教所在回应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一纠纷与其无关,《协议》明确规定偿付的责任在于顺通房产。盖章与担保无关,《协议》并不包含其应负担保责任的条款。“至于顺通房产所说房屋产权属劳教所,系其单方说辞,建议陆永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原来叫我撤诉,现在又叫我起诉,兜了一大圈又回到起点,这不是拿我当猴耍?”陆永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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