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对美国言论自由竖中指?

一般情况是,最积极地呼吁言论自由的,都是在某一阶段处于少数、不利地位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他们总是相信,尽管自己当时处于劣势,声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须呐喊。尤其当他们的言论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之中也许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成为多数,他们会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论自由。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自由常常就是他们宣称的目标和大旗。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先例,情况经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履。

 

我只想要百分之八十的言论自由

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留出来,为的是不让黄赌毒骂这些言论充斥在互联网上。这正应了教皇方济各的话“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美国不是言论自由的天堂。美国建国初期制订的《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其本意是要限制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监督政府官员。但是从美国200多年的历史经历来看,美国联邦政府常常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理由,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反过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有时甚至通过国会制订有悖于《美国宪法》的具体法律和法规。

就拿美国当前大肆宣杨的“网络自由”来说,美国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对使用互联网的监控,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现在已经发展到对手机通讯系统进行全面的监控。早在2010年9月,奥巴马就下令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对国内的社交网站、网络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接收终端进行监听,并要求美国的网络运营商必须配合政府的行动。美国中央情报局则专门成立了一个海外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并向全球驻外使馆派出大量的情报人员,几乎对全球所有网络信息的交流进行监听。今年2月,美国一家报纸披露,美国联邦调查局通过美国公司设计一种软件,用它像地雷一样埋伏在社交网站上,对所有信息进行扫描,自动筛选美国所需要的情报。这就是为什么英国两个年轻人一到美国就被逮捕的原因。

以上这些事例并不是在有损美国的声誉,相反这是对美国的肯定。试想,如果美国完全放开言论自由的限制,在网络上不知道要出现多少假借我名字的拙劣文章,甚至咒骂我、侮辱我的文章,正是美国百分之八十的言论自由让我们的互联网有秩序、有文明。所以无数人来到美国不禁对美国所说的绝对言论自由的谎言竖中指,但都却受益于此、心照不宣。

 

言论自由并非等同于追求真理

言论自由只是我们的工具,然而不少人却把它拿来等同于追求真理,岂不荒谬,无序的言论自由只会带来混乱,只会给我们的追求真理的过程带来阻碍。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所以那些阻碍人们追求真理的一切“挑衅”、“造谣”等言论在美国都是被禁止的。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不受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定义,挑衅字眼是那些通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同时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通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此外,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除挑衅字眼外,那些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方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但这一原则只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的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对于“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的讽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这样的政治讽刺言论历史上就一直受到保护。涉及冒犯性言论的一个知名案例是1989年的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得克萨斯州禁止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违宪。

美国针对言论自由的探索和管理是领先与世界的,正如美国《外交政策》双月刊4月3日发表文章说,“全世界用来镇压网上言论自由和不同政见的最尖端工具事实上恰恰出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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