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

大众网济南12月21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黄钟、洪振快诉被告郭松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3年11月23日,郭松民转发微博并评论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被转发的微博涉及一篇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文章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进行了所谓的“研究和探讨”。黄、洪二人认为郭松民的言论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遂将郭松民诉至法院。   郭松民转发微博用了不雅词,被所涉文章编辑作者告上法庭   大众网记者从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被告黄钟、洪振快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郭松民在经认证的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以下称为“涉诉微博”)。该微博内容是针对同日梅新育微博内容:“《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样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之转发和评论。该微博所指涉及的文章题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刊发在《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由黄钟编辑、洪振快写作。   大众网记者发现,《“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从“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和“‘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原告认为被告郭松民在其经认证的微博上对他们公然辱骂,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郭松民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公开致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必要费用。   郭松民辩称,其发布的微博系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两名原告个人。郭松民与两原告从不相识,没有接触。其微博对梅新育微博并无必然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伤害民族和历史情感,法院称原告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   “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   该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名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大众网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一审认为,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影射。因此,法院认定,涉诉微博应并非针对两原告。   法院同时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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