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改革启幕 商业类国企改革任务更重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类企业在发展目标、运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同时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企将分类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商业类中又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作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的国企在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上存在差异。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文件的意义非常重大,功能界定和分类是这一轮国企改革的基础。分类改革使得考核更有依据,改革措施也更能符合国企的实际情况。 9月初公布的《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已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分类,并可动态调整。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类企业在发展目标、运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同时二者在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推进改革方面,商业类国企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在商业类国企中又进一步细分,例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不绝对控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同时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而公益类国企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企参与经营。 在促进发展上,商业类国企的要求是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等。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更要求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及时处置低效、无效及不良资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与之相对的,公益类国企要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 彭建国认为,从分类来看,商业类国企数量上要更多,改革任务相对而言也要重。 两类企业在监管和考核方面也存在差异。 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而另一类商业类国企则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 而公益类国企的监管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彭建国认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两个方面,一是改革改制重组中的流失,第二是日常的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从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进行,同时相关程序要合规,操作要阳光规范透明。 而在考核要求中,对商业类国企,要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其中,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另一类商业类国企则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公益类国企的考核重点则是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意见》还规定,国企分类还可以动态调整,对此,彭建国说,动态调整并不是频繁调整,要注意“相对稳定,动态调整”,虽然要分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到底怎么分仍有很多的争议,分类原则是要看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主业和核心业务等。但是分类是相对的,发展以后仍可以动态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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