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原区长受贿被判14年 人为“王指倒”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接受现金、房产和手表等财物共计1300余万元,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2086万余元。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王洪钟是中央巡视组在京第一轮巡视后落马的首位正局级官员。 今年50岁的王洪钟是房山人,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根据检方的指控,2001年至2013年期间,王洪钟先后利用担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吴某、陈某等人任职的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共计1416万余元。此外,王洪钟在担任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共计2086万余元。 检方认为,王洪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庭审时,王洪钟认可受贿,但否认索贿,并称有些钱捐到寺庙中。他否认滥用职权,他的辩护人认为,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的决定多次在区长办公会上一致通过并经过区委同意,并非个人随心所欲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洪钟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300余万元。最终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3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3万元。 此前,本报曾经报道,市纪委向市属各委办局和各区县推送《北京市正风肃纪教育片选集》,其中就包括警示教育片《“任性”的区长――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案警示录》,分析了王洪钟犯罪的成因。 根据警示片的介绍,王洪钟的“任性”集中表现在工程建设上求快而忽略程序,片子介绍了一些案例。他到门头沟工作之后,一些工程建设,比如棚户区改造、河道改造等,以不同寻常的速度推进。快速建设存在问题和隐患,比如一座刚翻修的建筑在几年后被拆除,从下达要求到动手开拆也就几天。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市财政局批准走程序,但没有什么论证就直接拆了。根据核算,这导致数百万元国有资产被报废处理,损失严重,而且这种事还不止这一起。 王洪钟被老百姓称为“王指倒”、“拆迁区长”指哪儿哪儿倒,觉得不喜欢的就要拆掉。片中还介绍,王洪钟索要钱财多以修缮寺庙为由,这些钱一部分确实到了庙里,还有一部分在他自家阳台上堆放。他还找亲戚帮他把钱存起来,还以别人名义买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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