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杀人案发回重审18年无果追踪 嫌犯提赔偿申请

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 辰光)法制晚报记者刚刚获悉,今天下午,河南农民高炎龙正式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就其被认定为杀人犯判决并羁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992年1月21日,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罪,被原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没有重审。今天下午,在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后,法制晚报记者电话采访了高炎龙,他告诉记者,法院的立案庭已经收下了他的申请书,并表示会尽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高炎龙说,他注意到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高炎龙在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要求办案机关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二是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529525.20元;三是要求赔偿经营损失500000元;四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高炎龙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案件没有被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没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以至无法申请国家赔偿。高炎龙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他是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因此他应是“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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