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张”为《三枪》分成再战法庭 张艺谋不愿调解

称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后没拿到分成款,著名导演张艺谋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要1500万元影片分成款。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分成款1500万元。新画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公司此前支付给张艺谋1253万余元,就是影片分成款,据此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2日,其与新画面公司、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合作拍摄《三枪拍案惊奇》。影片在内地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的宣传发行费后,由三方均分,每方应分得至少1500万元。而新画面公司拿到全部票房收入后,没向其分成。 一审开庭时,新画面公司辩称,其已分13次向张艺谋的妻子支付1253万余元分成款,并代交税,故不欠其任何款项。新画面公司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其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由股东张京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款1253万余元。张艺谋表示,他确实收到了这笔钱,但这是被告方支付给他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 新画面公司则称,张艺谋提到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却没能提交其支取大额现金的证据。 2015年9月15日,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画面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汇款给张艺谋的1253万余元是《三枪》分红,故判决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1500万《三枪》票房分成,同时承担诉讼费11万余元。 新画面公司上诉后,此案昨天在三中院二审开庭,新画面公司和张艺谋本人均委派律师出庭,新画面公司更换了律师。 在二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和一审时相同,仍然围绕着新画面公司曾支付给张艺谋1253万余元的钱款是否为《三枪》的票房分成。 新画面公司向法庭申请提交了一份该公司在2005年1月10日的银行取款记录,及记账凭证、收入凭单等。以证明2005年1月10日新画面公司将518万余元作为收入入账,并支付给张艺谋,作为《英雄》、《十面埋伏》影片报酬。 新画面公司称,因此该公司支付给张艺谋的1253万余元并非是其前几部影片的报酬,而是《三枪》的票房分成。 对此,张艺谋一方认为,此份证据仅能够证明2005年1月10日新画面公司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了518万元钱,且寄到了账本内,但是新画面公司并不能证明把这500多万的现金交付给了张艺谋本人。“而且这份证据中,收款人栏中并没有张艺谋的签字,该笔资金的去向并不明确,显然张艺谋没有取得该支票及现金。” 此外,张艺谋一方还表示,1253万余元是一共7部电影报酬的一部分,而这7部电影的总报酬应是税后2700多万。 新画面公司董事长张伟平曾与导演张艺谋合作十余年,以兄弟相称,两人合作拍摄了《英雄》、《十面埋伏》、《满城尽带黄金甲》、《千里走单骑》、《三枪拍案惊奇》、《金陵十三钗》等十余部享誉海内外的影片。 2012年“七夕”前一天,张伟平突然宣布“我现在跟他没啥关系了”,直指与张艺谋分道扬镳。一时间,二人决裂原因引起热议,究竟谁负了谁众说纷纭。 张艺谋文学策划师周晓枫则在其新书《宿命:孤独张艺谋》中披露“二张”翻脸内幕,曝光了张伟平的“十宗罪”,其中包括拖欠张艺谋片酬、虚报《金陵十三钗》投资、白拿张艺谋电影的国内发行权、干涉张艺谋电影创作、策划爆料张艺谋超生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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