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备案

中新网天津1月25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备案。此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意见》指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包括冶金、制冷、电力、水务等行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涉及港区内重大危险源、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等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或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意见》强调,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重大危险源单位类型,向属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登记备案。《意见》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监测监控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的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要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这份《意见》进一步落实了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了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因未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不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追究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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