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或被追责

信息时报讯(记者 周秋敏)昨日起,《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省政府网站征集立法意见。该《意见稿》中明确,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稿》中明确,被诉行政机关为应诉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稿》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并相应在本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稿》中还明确六种情形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败诉;收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造成不良后果;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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