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聘新校被要求「用英語試教」 國小老師怒告校長誹謗

嘉義縣中埔鄉某國小陳姓資深男教師,介聘民雄鄉某國小一般教師,6日報到,新校教評會以英語試教甄選,陳師認為違反介聘規定,又不滿曾姓校長提交教育處資料,指稱「他不適任」,今天向聯合報投訴,並到地檢署控告曾姓校長涉嫌誹謗。

陳姓教師說,縣府2日完成介聘,依教評會設置辦法,辦理教師初聘審查,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為之,他是現職教師6日介聘民雄某校報到,教評會應審核他教師資格有無違法,而非甄選。

他是一般教師,經縣府介聘民雄某校,但該校卻要求他國英語雙語試教,違背介聘規定,該校送縣府教評會審查資料,對他不實指控,又校長提交教育處資料指稱「他不適任」,侵害他權益名譽,他非不適任教師,曾姓校長涉刑法誹謗。

陳師說,他年資28年,依今年度教師調動辦法,除非有教師法第30條情事,學校不得拒絕教師調入,他未違反該法,民雄某校介聘加註三項條件,除英文教學,他符合支援行政職及資訊、美術專長。

曾姓校長說,她及校方未違法,陳師到介聘現場,未看清應聘事項介聘缺額說明需雙語師資,6日到教評會表明無法勝任該專長教學,當場簽同意書,放棄下午教評會,雙語教學及師資是未來發展,依嘉縣教師介聘辦法,無法參加教評會審查,視為資格不符,經教評會決議。

學校為師資把關進行雙語專長審查,陳師未詳讀介聘專長需求,填該校深感遺憾,她與學校未提「陳師不適任」,陳師教評會後傳LINE訊息告知要借調縣府,教評會資料有錄音、錄影,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請陳師勿傷害嘉縣教育環境,浪費司法資源。

縣府教育處說,近日召開國中小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審議,介聘學校未能舉證申請調入教師違反教師法第30條規定,依嘉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第11點第2項規定,介聘學校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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